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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單聲沒字第 1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6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逸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24665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逸群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466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而被告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所列管之禁止輸入檢疫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得予沒收。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附表:

┌──┬───────────┬─────┐│編號│物品 │數量 │├──┼───────────┼─────┤│ 1 │泡鳳爪 │10公斤 │├──┼───────────┼─────┤│ 2 │泡鳳翅 │3.5公斤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