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文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5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文明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179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為植物防疫檢疫法之有害生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第1 項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有害生物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1793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嗣緩起訴於110 年5 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未經中央機關核准擅自輸入之物,且未經檢疫,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9 年2 月3 日防檢竹植字第1091558480號函檢附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等資料附卷可按。又上開扣案物為被告利用自印尼返國時夾帶輸入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述在卷,足徵上開扣案物核屬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 1 │葉脩竹節蟲8隻 │├───┼──────────────┤│ 2 │巨竹節蟲2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