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子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10 年度執聲字第6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雞肉乾(淨重參點肆伍公斤)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子雲前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
7 年度偵字第22508 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693 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雞肉乾(淨重3.45公斤)(聲請書誤載為3.54公斤,應予更正),係自韓國輸入,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等傳染病感受性動物產品,禁止輸入,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2508 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
8 年度訴字第693 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有前開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雞肉乾(淨重3.45公斤),屬於「禽鳥類動物產品」,韓國非屬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等動物傳染病非疫區,而扣案之雞肉乾自韓國輸入,且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等傳染病感受性動物產品,禁止輸入,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派送資料、現場照片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7 年6 月6 日防檢竹動字第1071555060號函暨所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 年4 月24日農授防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附卷可參,足見扣案雞肉乾係來自韓國,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6 點等規定,應禁止輸入,亦堪認定。且並未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為沒入處分,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2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21頁),是前開扣案物核屬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雞肉乾(淨重3.45公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