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孫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2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附著土壤之多肉植珠陸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孫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52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又扣案附著土壤之活植珠6 株,係被告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之植物產品,屬違禁物,且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第1 項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附著土壤植物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9 年度偵字第521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9 年度上職議字第2313號駁回再議,嗣緩起訴於110 年
3 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又該案扣案附著土壤之多肉植珠6 株,係屬未經中央機關核准擅自輸入之物,且未經檢疫,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8 年9 月20日防檢竹植字第1081556687號函檢附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按。又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於網路上購賣並由其輸入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述在卷,並有個案委任書附卷可按,足徵上開扣案物核屬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違禁物乃指依法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植物防疫檢疫法針對違法所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委無設限禁止持有,故從國外所輸入帶土之植株非屬違禁物,聲請意旨認屬違禁物,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