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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單聲沒字第 2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4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金義誠

陳旭仁

賴文仁

李依潔

鍾宜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義誠、陳旭仁、賴文仁、李依潔、鍾宜宏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2月9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1012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品,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乃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之事項,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12月15日施行,而商標法第98條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屬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金義誠、陳旭仁、賴文仁、李依潔、鍾宜宏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均因犯罪嫌疑不足,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0128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如附表「商標註冊/審定號」欄所示商標之商品一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報單編號CV997117M030、CV997117M035、CV997117M026、CV997117M029、CV997117M027、CV997117M028號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台灣諾基亞公司99年5月17日NOKIA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99年6 月9 日99國際字第0000-000-00-000000號、99年5 月27日99國際商字第0000-000-00-000000號函、99年6月9日國際商字第0000-000-00-000000號暨蘋果公司鑑定報告及中譯文、扣押物照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年3 月24日(98)智商0093字第09880129260號函、博仲法律事務所99年5月6 日鑑定報告書、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99年11月16日出具之鑑定證明、仿冒商品估價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等在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即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仿冒SONY Ericsson 型號L18 手機2支 00000000 (108年3月15日) 00000000 (108年4月30日) 瑞典商新力易利信通訊公司 2 仿冒SONY Ericsson 型號W905手機1支 3 仿冒SONY Ericsson 型號T707手機1支 4 仿冒SONY Ericsson 型號M580手機1支 5 仿冒SONY Ericsson 型號595手機2支 6 仿冒SONY Ericsson 型號W905手機1支 7 仿冒SONY Ericsson 型號W525 MINI 手機1支 8 仿冒NOKIA 型號NseriesN97 手機2支 00000000 (109年3月15日) 00000000 (102年12月31日) 芬蘭商諾基亞公司 9 仿冒NOKIA 型號N98i手機1支 10 仿冒NOKIA 型號SCH N98i手機4支 11 仿冒NOKIA 型號E66 手機2支 12 仿冒NOKIA 型號N98+手機3支 13 仿冒NOKIA 型號精98i手機2支 14 仿冒NOKIA 加強版 手機1支 15 仿冒NOKIA 型號N99i+ 手機1支 16 仿冒NOKIA 型號E66 手機1支 17 仿冒DOCOMO型號T925手機2支 00000000 (105年4月15日) 日商NTT 杜可莫股份有限公司 18 仿冒IPHONE手機3G1支 00000000 (107年5月15日) 00000000 美商蘋果公司 19 仿冒IPHONE手機1支 20 仿冒IPHONE手機4支 21 仿冒IPHONE手機2支

裁判日期:202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