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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單聲沒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麗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5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臘腸壹箱(淨重11公斤)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麗平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伊以107 年度偵字第24205 號為附條件之緩起訴,現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爰依法聲請沒收該案扣得之臘腸1 箱(淨重11公斤)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查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聲請人以107 年度偵字第24205 號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於民國109 年6 月20日屆滿且未遭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且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扣案之臘腸1 箱(淨重11公斤)是伊請伊母自大陸寄來給伊的等語,是該箱臘腸為被告所有並供犯本案所用,從而,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