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9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肖立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3487號請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8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鳳爪」拾包(共計拾公斤)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肖立紅前因涉嫌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6 年度偵字第348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4 月9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中扣案之「鳳爪」10包(共計10公斤),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4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該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確認無訛。又扣案之「鳳爪」10包(共計10公斤),係被告所有供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 項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 年9月23日農防字第10 51482340 號公告、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防檢局新竹分局臺北關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可佐,是前開扣案物核屬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物,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作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依據,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2 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