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審交訴字第 2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交訴字第21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昀瑲(原名周發榮)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119號),就其中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昀瑲明知其所考領之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已因酒駕經註銷,而無駕駛執照,竟猶於民國110年6月29日上午8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以分隔島區分中線、外側車道之桃園市龜山區忠義路1段中線車道由東向西往新北市林口區方向行駛,嗣行經桃園市龜山區忠義路(以下同市區○0段000○0號前時,因見分隔島有缺口,欲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時,本應注意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雖天候陰,但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讓直行車先行,且未保持安全距離,即貿然經分隔島缺口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適有告訴人盧淑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外側車道,自其右後方行駛而來,被告周昀瑲所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遂與告訴人盧淑英所騎乘之上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告訴人盧淑英因而人車倒地,並因此受有左側第3至第10肋骨骨折、連枷胸併外傷性血胸、右側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及多處擦傷等傷害(至被告肇事逃逸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因認被告周昀瑲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周昀瑲所涉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盧淑英已與被告達成調解,因被告已依約給付賠償款項,而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111年度附民移調字第468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匯款申請書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等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5-46頁、第55頁、第57頁、第61頁),本件乃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楊挺宏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張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詩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