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5號原 告 陳朝欽被 告 戴昌安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10 年度審交訴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法 官 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