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9號原 告 廖翠秀被 告 高世豪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10 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法 官 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