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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審原交附民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9號原 告 廖翠秀被 告 高世豪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10 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法 官 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