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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審易字第 12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21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翔安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翔安於民國108 年10月26日以前某日晚間7 時22分許,與曾珮語利用LINE通訊軟體視訊通話。竟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未經曾珮語同意,以手機截圖方式竊錄曾珮語於視訊對話中掀翻上衣裸露胸部之影像1 張,以此竊錄曾珮語之身體隱私部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妨害秘密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罪,依同法第319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蕭佩珊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等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