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29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金華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4859號、第34948號、第35032號、第35033 號、第35296號、第36277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769號、第772號、第974號、第4179號、第12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金華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附表所示之菸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三、四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實際(夾藏)貨物欄第一行所載之「winston caster」應更正為「winston caster 5」、第二行記載之「mevius gold 」應更正為「meviusgold 6」;附表編號5 主提單號碼欄記載之「00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000」、分提單號碼欄記載之「0K578025、00000000」應更正為「0K578026」。⑵110 年度偵字第4179號、第12591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分提單號碼欄記載之「0K578046」應更正為「0K577991」、實際(夾藏)貨物欄記載之「lights」應刪除;編號4 報單號碼欄記載之「CE080K578006」應更正為「CE080K577901」、實際(夾藏)貨物欄記載之「star」應更正為「stars 」、實際(夾藏)貨物欄記載之「meviu s super lights」後補充「10」;編號6 納稅義務人欄記載之「許雅筑」應更正為「莊雅筑」。
⑶依本件及併辦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所示,本件及併辦之菸品均係相同之航班CX0005,於108 年11月21日運抵台北關,是本件罪數乃為一罪,是移送併辦部分亦在本院得一併審究之範圍內。檢察官認因係所查獲情節相同、查獲時間相近,而為同一事實,罪數認定之法則有誤,應予指正。⑷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竟以不同之納稅義務人之名義並混入其他合法貨品之中以輸入私菸,擾亂國內菸品價格市場之健全發展及主管機關對菸品輸入之管理,又使菸捐無從課徵而損及國人健康、且其輸入之數量甚鉅、被告自陳出資
8 萬元買入本件及併辦之菸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末以,本件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之附表所示之菸品,均屬被告輸入而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且依卷內資料亦查無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 項規定為行政沒入處分,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第57條第1 項、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1 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 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 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 百元以上5 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3 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4859號109年度偵字第34948號109年度偵字第35032號109年度偵字第35033號109年度偵字第35296號109年度偵字第36277號被 告 吳金華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
村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金華明知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菸酒屬私菸私酒,竟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前某時,透過友人「阿飛」委託立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立宸公司)以如附表所示快遞進口方式自日本輸入並匿報未經財政部核准輸入如附表所示之香菸共計160條,旋於108年11月21日在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快遞貨物專區進口倉,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查驗而悉上情,並扣得如數私菸。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金華於偵查之供述│被告於偵查中坦認有透過友人││ │與自白 │自日本進口附表香菸,進口私││ │ │菸非自用之事實。 │├──┼───────────┼─────────────┤│2 │證人即立宸公司員工賴炳│本件貨物由立宸公司負責報關││ │旭、謝政倫於警詢之證述│進口,日本集貨商多賀公司提││ │ │供之實際貨主資料為被告之事││ │ │實。 ││ │ │ ││ │ │ ││ │ │ │├──┼───────────┼─────────────┤│3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佐證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 │、收貨單、搜索扣押筆錄│ ││ │、派送資料、扣案物照片│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輸入私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張羽忻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孟崴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鍰。
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 1 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 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 3 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
┌──┬───┬────┬────┬────┬────────────┬──┬────┐│編號│報單號│主提單號│分提單號│納稅義務│實際(夾藏)貨物 │數量│備註 ││ │碼 │碼 │碼 │人 │ │ │ ││ │ │ │ │ │ │ │ │├──┼───┼────┼────┼────┼────────────┼──┼────┤│1 │ │160 │OK578041│王金華 │「 winston caster 」香菸│30 │ 109 年 ││ │CE080K│-0000000││ ││ │20 條、「 mevius gold 」│條 │度偵字第││ │ │8041 │ │ │香菸 5 條、「 peace ││ │36277 號││ │ │ │ │ │filter original 」香菸 5│ ││ ││ │ │ │ │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160 │OK578061│張淑媛 │「 mevius super lights 6│45 │109 年度││ │CE080K│-0000000││ ││ │」香菸 10 條、「 seven │條 │偵字第 ││ │ │8061 │ │ │star charcoal filter 6 ││ │35033 號││ │ │ │ │ │」香菸 5 條、「 mevius │ ││ ││ │ │ │ │ │original 10 」香菸 10 條│ │ ││ │ │ │ │ │、「 meviuslights 8 」香│ │ ││ │ │ │ │ │菸 10 條、「 seven star │ │ ││ │ │ │ │ │charcoal filter 4 」香菸│ │ ││ │ │ │ │ │5 條、「 winston caster │ │ ││ │ │ │ │ │5 」香菸 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160 │OK578051│柯凱婷 │「 mevius superlights 6 │25 │109 年度││ │CE080K│-0000000││ ││ │」香菸 6 條、「 mevius │條 │偵字第 ││ │ │8051 │ │ │lights 8 」香菸 4 條、「││ │35032 號││ │ │ │ │ │seven star charcoal │ ││ ││ │ │ │ │ │filter 4 」香菸 1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160 │OK578031│王坤盈 │「 seven star charcoal │20 │109 年度││ │CE080K│-0000000││ ││ │filter 4 」香菸 20 條 │條 │偵字第 ││ │ │8031 │ │ ││ ││ │34948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160 │OK578025│王罔湖 │「 mevius super lights6 │30 │109 年度││ │CE080K│-0000000││ ││ │」香菸 10 條、「 seven │條 │偵字第 ││ │ │8031 │ │ │star charcoal filter4 」││ │34859 號││ │ │ │ │ │香菸 15 條、「 winston │ ││ ││ │ │ │ │ │caster 5 」香菸 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160 │OK578036│楊雅婷 │「 winston caster 5 」香│10 │109 年度││ │CE080K│-0000000││ ││ │菸 10 條 │條 │偵字第 ││ │ │8036 │ │ ││ ││ │35296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度偵字第769號110年度偵字第772號被 告 吳金華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
0段○○○村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應與本檢察官業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4859、34948、35032、35033、35296、36277號),而尚未繫屬於貴院之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吳金華明知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菸酒屬私菸私酒,竟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前某時,透過友人「阿飛」委託立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立宸公司)以如附表所示快遞進口方式自日本輸入並匿報未經財政部核准輸入如附表所示之香菸共計50條,旋於108年11月21日在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快第貨物專區進口倉,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查驗而悉上情,並扣得如數私菸。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二、證據:┌──┬───────────┬─────────────┐│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金華於警詢之供述│被告於偵查中坦認有透過友人││ │與自白 │自日本進口附表香菸,進口私││ │ │菸非自用之事實。 │├──┼───────────┼─────────────┤│2 │證人即立宸公司員工賴炳│本件貨物由立宸公司負責報關││ │旭、謝政倫於警詢之證述│進口,日本集貨商多賀公司提││ │ │供之實際貨主資料為被告之事││ │ │實。 ││ │ │ ││ │ │ ││ │ │ │├──┼───────────┼─────────────┤│3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佐證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 │、收貨單、搜索扣押筆錄│ ││ │、扣案物照片 │ ││ │ │ │└──┴───────────┴─────────────┘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輸入私菸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曾被訴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本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4859、34948、35032、35033、35296、3627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下稱前案),現尚未繫屬於貴院,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本件被告於前案所為之犯行,與本件乃同一事實,應為前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請予併案審理。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張羽忻參考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鍰。
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 1 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 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 3 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
┌──┬───┬────┬────┬────┬────────────┬──┬────┐│編號│報單號│主提單號│分提單號│納稅義務│實際(夾藏)貨物 │數量│備註 ││ │碼 │碼 │碼 │人 │ │ │ ││ │ │ │ │ │ │ │ │├──┼───┼────┼────┼────┼────────────┼──┼────┤│1 │ │160 │OK578021│張淑春 │「 seven star charcoal │30 │ 110 年 ││ │CE080K│-0000000││ ││ │filter 4 」香菸 5 條、「│條 │度偵字第││ │ │8021 │ │ │mevius original 10 」香 ││ │769 號 ││ │ │ │ │ │菸 5 條、「 peace filter│ ││ ││ │ │ │ │ │original 」香菸 5 條、「│ │ ││ │ │ │ │ │mevius super lights 6 」│ │ ││ │ │ │ │ │香菸 1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160 │OK578046│柯向帆 │「 mevius super lights 6│20 │110 年度││ │CE080K│-0000000││ ││ │」香菸 10 條、「 winston│條 │偵字第 ││ │ │8046 │ │ │caster 5 」香菸 10 條 ││ │772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度偵字第974號被 告 吳金華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
村巷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應與本檢察官業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4859、34948、35032、35033、35296、36277號),而尚未繫屬於貴院之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吳金華明知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菸酒屬私菸私酒,竟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前某時,透過友人「阿飛」委託立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立宸公司)以如附表所示快遞進口方式自日本輸入並匿報未經財政部核准輸入如附表所示之香菸共計15條,旋於108年11月21日在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快第貨物專區進口倉,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查驗而悉上情,並扣得如數私菸。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二、證據:┌──┬───────────┬─────────────┐│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金華於警詢之供述│被告於偵查中坦認有透過友人││ │與自白 │自日本進口附表香菸,進口私││ │ │菸非自用之事實。 │├──┼───────────┼─────────────┤│2 │證人即立宸公司員工謝政│本件貨物由立宸公司負責報關││ │倫於警詢之證述 │進口,日本集貨商多賀公司提││ │ │供之實際貨主資料為被告之事││ │ │實。 ││ │ │ ││ │ │ ││ │ │ │├──┼───────────┼─────────────┤│3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佐證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 │、臺北關搜索扣押筆錄、│ ││ │扣案物照片 │ ││ │ │ │└──┴───────────┴─────────────┘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輸入私菸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曾被訴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本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4859、34948、35032、35033、35296、3627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下稱前案),現尚未繫屬於貴院,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本件被告於前案所為之犯行,與本件乃同一事實,應為前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請予併案審理。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張羽忻參考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鍰。
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 1 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 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 3 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
┌──┬───┬────┬────┬────┬────────────┬──┬────┐│編號│報單號│主提單號│分提單號│納稅義務│實際(夾藏)貨物 │數量│備註 ││ │碼 │碼 │碼 │人 │ │ │ ││ │ │ │ │ │ │ │ │├──┼───┼────┼────┼────┼────────────┼──┼────┤│1 │ │160 │OK578076│李志廷 │「 mevius original 10 」│15 │ 110 年 ││ │CE080K│-0000000││ ││ │香菸 15 條 │條 │度偵字第││ │ │8076 │ │ ││ ││ │974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四: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度偵字第4179 號110年度偵字第12591號被 告 吳金華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
0段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應與貴院刑事庭(寅股)審理之110年度壢簡字第297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吳金華明知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菸酒屬私菸私酒,竟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前某時,透過友人「阿飛」委託立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立宸公司)以如附表所示快遞進口方式自日本輸入並匿報未經財政部核准輸入如附表所示之香菸共計190條,旋於108年11月20日在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快遞貨物專區進口倉,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查驗而悉上情,並扣得如數私菸。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二、證據:┌──┬───────────┬─────────────┐│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金華於警詢之供述│被告於偵查中坦認有透過友人││ │與自白 │自日本進口附表香菸之事實。││ │ │ │├──┼───────────┼─────────────┤│2 │證人即立宸公司員工謝政│本件貨物由立宸公司負責報關││ │倫於警詢之證述 │進口,實際貨主未提供個案委││ │ │託書之事實。 │├──┼───────────┼─────────────┤│3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佐證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 │、收貨單、搜索扣押筆錄│ ││ │、扣案物照片 │ ││ │ │ │└──┴───────────┴─────────────┘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輸入私菸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曾被訴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本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4859、34948、35032、35033、35296、3627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下稱前案),現由貴院以110年度壢簡字第297號案件審理中(寅股),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審酌被告之供述,及前案與本件遭所查獲之情節相同、查獲之時間相近,足見被告於前案所為之犯行,與本件乃同一事實,應為前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請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張羽忻參考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鍰。
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 1 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 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 3 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
┌──┬───┬────┬────┬────┬────────────┬──┬────┐│編號│報單號│主提單號│分提單號│納稅義務│實際(夾藏)貨物 │數量│備註 ││ │碼 │碼 │碼 │人 │ │ │ ││ │ │ │ │ │ │ │ │├──┼───┼────┼────┼────┼────────────┼──┼────┤│1 │ │160 │OK578056│潘玫君 │「 mevius gold 」香菸 15│30 │110 年度││ │CE080K│-0000000││ ││ │條「 winston caster 5 」│條 │偵字第 ││ │ │8056 │ │ │香菸 10 條「 mevius ││ │4179 號 ││ │ │ │ │ │original 10 」香菸 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160 │OK578046│李季洋 │「 seven star charcoal │50 │110 年度││ │CE080K│-0000000││ ││ │filter 7 」香菸 15 條「 │條 │偵字第 ││ │ │7991 │ │ │seven star charcoal ││ │12591 號││ │ │ │ │ │filter 10 」香菸 5 條「 │ ││ ││ │ │ │ │ │mevius super lights 」香│ │ ││ │ │ │ │ │菸 10 條「 mevius │ │ ││ │ │ │ │ │original lights2019 │ │ ││ │ │ │ │ │sky&momiji」香菸 5 條「 │ │ ││ │ │ │ │ │mevius lights 2019 │ │ ││ │ │ │ │ │sky&momiji」香菸 5 條「 │ │ ││ │ │ │ │ │mevius extra lights 」香│ │ ││ │ │ │ │ │菸 10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160 │OK578006│陳建旭 │「 seven star charcoal │10 │110 年度││ │CE080K│-0000000││ ││ │filter 10 」香菸 5 條「 │條 │偵字第 ││ │ │8006 │ │ │seven star charcoal ││ │12591 號││ │ │ │ │ │filter 7 」香菸 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160 │OK577971│連揚弘 │「 seven star charcoal │20 │110 年度││ │CE080K│-0000000││ ││ │filter 10 」香菸 5 條「 │條 │偵字第 ││ │ │8006 │ │ │mevius super lights 」香││ │12591 號││ │ │ │ │ │菸 10 條「 mevius lights│ ││ ││ │ │ │ │ │」香菸 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160 │OK577981│許伊婷 │「peace」香菸5條 │5條 │110 年度││ │CE080K│-0000000││ ││ ││ ││ │偵字第 ││ │ │7981 │ │ │ │ │12591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160 │OK578001│許雅筑 │「 seven star charcoal │45 │110 年度││ │CE080K│-0000000││ ││ │filter 4 」香菸 10 條「 ││ │偵字第 ││ │ │8001 │ │ │mevius original 」香菸 5│ │12591 號││ │ │ │ │ │條「 mevius one 」香菸 5│ ││ ││ │ │ │ │ │條「 mevius extra lights│ │ ││ │ │ │ │ │」香菸 5 條「 peace 」香│ │ ││ │ │ │ │ │菸 20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160 │OK577986│胡智豪 │「 seven star charcoal │30 │110 年度││ │CE080K│-0000000││ ││ │filter 10 」香菸 10 條「│條 │偵字第 ││ │ │7986 │ │ │mevius super lights 」香││ │12591 號││ │ │ │ │ │菸 5 條「 mevius │ ││ ││ │ │ │ │ │original 」香菸 10 條「 │ │ ││ │ │ │ │ │mevius original 2019 │ │ ││ │ │ │ │ │sky&momiji」香菸 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