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急搜字第19號陳 報 人即 搜索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搜 索人 李翠萍上列陳報人因受搜索人涉嫌貪污等案件,於民國110 年4 月2 日因情況急迫對受搜索人在基隆市○○區○○街○○○ 巷○○○ 號為逕行搜索,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二日中午十二時十六分許至晚間八時三十分許,在基隆市○○區○○街○○○ 巷○○○ 號所為之搜索,應予撤銷。
理 由
一、報告意旨略以:陳報人偵辦110 年度偵字第12635 號貪污案件,因發現疑為不法所得或得為本案證據之物,故逕行搜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規定報請核備等語。
二、按又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2 項規定甚明,故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逕行搜索,即難認為適法。
三、綜觀全卷內容,陳報人僅提供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0 年4 月3 日電廉一字第11078525640 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然未見陳報人釋明受搜索人之犯罪嫌疑為何,亦未釋明本案有何急迫情況,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得對之逕行搜索,是本院實無從僅憑陳報人所提供之上開資料,遽認定本案有逕行搜索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陳報人之搜索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2 項之規定,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