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14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冠傑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是否抵觸憲法,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程序。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參照)。
二、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宣告。本案受刑人陳冠傑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前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認上開規定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而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