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3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岳宏被 告 實聯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伯實共 同選任辯護人 李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3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岳宏犯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使勞工在未經審查與未經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實聯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犯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使勞工在未經審查與未經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 實蔡岳宏係之實聯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段○○○ 號○ 號,下稱實聯公司)位於桃園市○○區○○○路○○○ 號及桃園市○○區○○○路○○○ 號之觀音廠副理,為實聯公司之受僱人。蔡岳宏明知上開觀音廠內之儲存區內(下稱本案廠區)儲放有如附表所示之氯化氫,總重量達已逾五千公斤,已逾越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29條及同細則附表二所訂有害物之數量,為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而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1 項第5款及同條第2 項授權所訂「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
2 條第1 款第2 目規定,此等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竟未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而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至同年月
3 日間,使實聯公司之勞工黃冠錚、陳忠岳等人,在該場所從事氯化氫容器進、出貨查核檢查作業。嗣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勞職署)於107 年8 月3 日實施勞動檢查,始悉上情。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事項
(一)本院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或未對於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而視為同意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該等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本院復於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二、認定事實之依據及證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勞動檢查法之犯行,辯稱:依照業界標準,計算氯化氫氣體重量時,並不會計入殘瓶重量,扣除殘瓶重量後,本案廠區內所儲放之氯化氫氣體重量,並未逾五千公斤,且蔡岳宏主觀也是如此認知,對於本案廠區內儲放氯化氫氣體超標一事,並無故意,僅是過失等語。經查:
(一)案發時本案廠區內儲放有如附表所示總重量達5516.6公斤之氯化氫氣瓶,此有勞職署勞職北1 字第1071038628號函、現場照片、氯化氫進出貨查核檢查表、實聯公司內部氯化氫儲存管理系統報表影本、及證人陳忠岳、呂宗翰、黃冠錚及蔡岳宏所繪製之廠區平面圖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
3 頁至第4 頁、第13頁、第16頁至第27頁、第67頁至第73頁、第125 頁),且依附表所示可知,本案廠區內儲放氯化氫氣體逾五千公斤標準之時間,應為附表編號11至編號14此批氣瓶入廠之後,即自107 年8 月2 日起本案廠區所儲放之氯化氫氣體重量已逾越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29條及同細則附表二所訂有害物之數量,成為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二)證人陳忠岳於審理時證稱:案發時我在實聯公司擔任容器工程師,職稱是運銷副理,工作內容為管理容器進出貨檢查及相關的場地管理,也包含本案的氯化氫氣瓶檢查,而
107 年度他字第855 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及第21頁至第27頁的文件是氯化氫氣體進出貨檢查表格,進出貨的鋼瓶進來以後,會依照上面所列的細項進行檢查,我們每個動作都要記錄,填寫流程是依照表格順序逐一完成,上面檢驗作業人員是指真正操作的人員,操作人員作完後會通報給值班組長,等值班組長確認好了就會在檢查表格上簽名,之後會將一天整批報告一起給主管即蔡岳宏,主管確認之後便會在主管欄位簽名,表格其中「出廠」是指出貨給客戶,「入廠」是指供應商將氯化氫氣瓶進到我們公司,而「回庫」則是指客戶端使用完畢將空瓶回到我們公司,瓶子回到我們公司之後,我們會進行回廠檢查及秤重,確認該鋼瓶裡面的重量,回庫的殘瓶氣體重量我們不會事先知道,是等回庫當場秤重知道;我是蔡岳宏的下屬,蔡岳宏會把進出貨的狀況交給我,讓我作進出貨的檢查,所謂進出貨的檢查包含本案的氯化氫氣瓶,而氯化氫採購的數量是公司業務單位決定,約在進貨一個禮拜前通知我們,所以我們在一周前就會知道會有多少量的氣體要進來,實聯公司觀音廠則是由蔡岳宏負責控管氯化氫氣體的存放量不要超過五千公斤,氣體擺放地點也是由蔡岳宏負責管理,無論氣瓶是「入廠」或是「回庫」,我都會先詢問蔡岳宏要將氣瓶擺放何處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71 頁至第178頁)。
(三)證人黃冠錚於審理時證稱:案發時我於實聯公司擔任工程師職務,負責進出料檢即進出的外觀檢查,其中包含本案的氯化氫氣體鋼瓶,107 年度他字第855 號卷第20頁至第21頁是料檢所用的表格,一張是進貨檢查,另外一張是回庫的,不管是進貨或回庫進入工廠時都會進行秤重,無論是進貨或是回庫秤重都會在當天完成並報告不會拖延,其中對回庫鋼瓶測量殘氣重量是要知道客戶使用的量,主要還是要知道裡面的量還有多少,以防危險,避免量太多的情況,正常客戶使用完畢的殘氣瓶重量約是一百多公斤,而上開表格上會有檢驗作業人、值班組長及主管簽名是為了確認有確實秤重,而蔡岳宏當時擔任副理,工作內容是指示氯化氫氣體出貨檢的時間,而本案氯化氫氣體擺放的位置也是由蔡岳宏決定,儲放場所比如滿瓶在哪裡、殘瓶在哪裡、空瓶在哪裡,我們會跟蔡岳宏告知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79頁至第186頁)。
(四)氯化氫氣瓶在進入本案廠區之當天,無論是「入廠」或是「回庫」之情況,都會進行秤重,且被告蔡岳宏為本案廠區之主管就「入廠」或是「回庫」放置位置擁有決定權等情,陳忠岳及黃冠錚兩人證詞可互核一致,且被告蔡岳宏亦自陳案發時任職實聯公司負責管理本案氯化氫氣瓶(見本院易字卷第233 頁),再者從陳忠岳之證詞可知實瓶之氯化氫氣體欲進入廠區,約在一周前便會事先告知以利調度,是蔡岳宏對於實體氣瓶之重量及未來廠區內氯化氫氣體總重量,應早在氣瓶進廠前便可掌握,而非是進場秤重之後方才會知悉;又依上開證人證詞可知,殘瓶回庫之秤重及回報會在氣瓶回庫當日完成,其目的是為了掌握殘留之氣體容量以避免危險,而殘瓶氣體重量亦明確記載於檢查表格之上,且被告於審理時自陳,殘瓶回廠時我們就會秤重,大部分是在檢查完後,同仁拿表格給我簽時,我會得知殘瓶的氣體重要,有的時候我會在現場幫忙,他們就會直接拿給我簽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234 頁),被告也簽名於表格上,此部分有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文件於卷可參,是蔡岳宏對於殘瓶中氯化氫氣體之氣體重量應有所認識。由上可認,蔡岳宏為肩負控管本案廠區氯化氫氣體重量之主管,主觀對附表所示之氣瓶內氯化氫氣體重量及廠區內氯化氫氣體之總重均為知悉且有所認識,卻允許於107 年8 月2 日至同年8 月3 日於本案廠區儲放逾五千公斤氯化氫氣體,自難就107 年8 月2 日至同年8 月3 日所儲放之氯化氫氣體重量已逾五千公斤乙情諉稱不知。
(五)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且證人陳忠岳及黃冠錚到庭時亦稱,蔡忠岳在計算氯化氫氣體重量時,不會將殘瓶之重量記入云云。然由勞動檢查法第1 條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為「為實施勞動檢查,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特制定本法。」可知,本法進行勞動檢查並制訂施行細則明定勞動檢查之標準,除了維護雇主及勞工之利益外,亦具有追求安定社會、發展經濟平衡之公益性,被告主觀上既理解氯化氫氣體重量儲放標準,且對於本案廠區內氣體重量均有掌握,自應依法聲請審查或檢查,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兼顧上開公益性目的之追求,倘若高舉業界慣例之大旗便可自外於法律規範,不僅勞動檢查法上開立法目的無法落實,甚至循此推論,諸多法律規定亦將形同具文,如此應非妥適;再者,就是否計入殘氣瓶重量部分,主管機關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稱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縱為殘氣容器亦為處置之對象,依實務須納入數量之計算,此有勞職署勞職北1 字第1100012306號函文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79頁),與本院探求立法目的所得解釋之結論相同,是被告所辯應無可採。
(六)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定有明文。查被告及其辯護人另聲請傳喚歐淑蘭作證,而欲證明業界計算標準不包含殘瓶重量等情限,然此部分業經本院認定、說明如前,此部分待證事實已臻明確,是被告此部分之聲請調查證據事項,本院認核無調查必要性,應予駁回。
(七)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蔡岳宏所為,係違反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1 項第5款規定,而犯同法第34條第1 項第1 款之使勞工在未經審查與未經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罪;被告實聯公司為法人,因其受雇人蔡岳宏犯前開之罪,應依同法第34條第2項之規定,對實聯公司科以第1 項所定之罰金刑。
(二)爰審酌勞工可謂企業獲利所倚賴之重要資產,勞工之安全應係企業首重之事,且勞動檢查法對於氯化氫氣體逾一定重量進行要求經審查或檢查合格後,方得使勞工在該廠所作業亦具一定公益性,以如上述,蔡岳宏擔任本案廠區之副理,竟未遵守相關規定,未經勞動檢查機構對上述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合格,使勞工於具危險性之場域工作,以員工之生命、身體、健康承受企業生財之風險,其行為實有不當,幸尚未釀成災害,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及事後已完成審查程序並建制相關設置,此有勞職署函文及廠區照片在卷可參(見他字卷第93頁至第99頁)等犯後態度,復參酌蔡岳宏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前案紀錄及實聯公司之營業情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就蔡岳宏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不另為無罪部分公訴意旨認,107 年6 月19日至同年8 月3 日間為被告於本案違反勞動檢查法之期間。然從附表可知,本案是在107 年
8 月2 日,附表編號11至編號14之氯化氫氣瓶進入本案廠區後,方才逾五千公斤之儲放標準,若扣除附表編號11至編號14之氣瓶重量,107 年6 月19日至同年8 月1 日此期間卷內並無任何證據可證明,本案廠區有氯化氫氣體重量逾越五千公斤儲放標準之情形,是卷內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此部分之犯行。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事實如成立,與本案有罪部分係屬單純一罪關係,故為不另為無罪之逾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勞動檢查法第3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處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奕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古御詩、朱秀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勞動檢查法第26條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五、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前項工作場所應審查或檢查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檢查法第3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6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
二、違反第27條至第29條停工通知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附表┌──┬────┬────┬───────┬──────┬───────────┐│編號│氣瓶編號│氣體重量│入廠時間 │出廠時間 │證據資料 ││ │ │(公斤)│ │ │ │├──┼────┼────┼───────┼──────┼───────────┤│ 1 │418938 │130 │107 年6 月17日│空瓶回廠,未│Incoming inspection ││ │ │ │ │出廠 │Checklist (回庫)表格││ │ │ │ │ │、實聯公司內部氯化氫儲││ │ │ │ │ │存管理系統報表(見107 ││ │ │ │ │ │年度他字第8559號卷第24││ │ │ │ │ │頁、第125 頁) │├──┼────┼────┼───────┼──────┼───────────┤│ 2 │418933 │120.4 │107 年6 月25日│空瓶回廠,未│Incoming inspection ││ │ │ │ │出廠 │Checklist (回庫)表格││ │ │ │ │ │、實聯公司內部氯化氫儲││ │ │ │ │ │存管理系統報表(見107 ││ │ │ │ │ │年度他字第8559號卷第25││ │ │ │ │ │頁、第125 頁) │├──┼────┼────┼───────┼──────┼───────────┤│ 3 │418941 │116.8 │107年7月2日 │空瓶回廠,未│Incoming inspection ││ │ │ │ │出廠 │Checklist (回庫)表格││ │ │ │ │ │、實聯公司內部氯化氫儲││ │ │ │ │ │存管理系統報表(見107 ││ │ │ │ │ │年度他字第8559號卷第22││ │ │ │ │ │頁、第125 頁) │├──┼────┼────┼───────┼──────┼───────────┤│ 4 │420105 │118 │107年7月9日 │空瓶回廠,未│Incoming inspection ││ │ │ │ │出廠 │Checklist (回庫)表格││ │ │ │ │ │、實聯公司內部氯化氫儲││ │ │ │ │ │存管理系統報表(見107 ││ │ │ │ │ │年度他字第8559號卷第23││ │ │ │ │ │頁、第125 頁) │├──┼────┼────┼───────┼──────┼───────────┤│ 5 │420109 │119 │107年7月16日 │空瓶回廠,未│Incoming inspection ││ │ │ │ │出廠 │Checklist (回庫)表格││ │ │ │ │ │、實聯公司內部氯化氫儲││ │ │ │ │ │存管理系統報表(見107 ││ │ │ │ │ │年度他字第8559號卷第27││ │ │ │ │ │頁、第125 頁) │├──┼────┼────┼───────┼──────┼───────────┤│ 6 │418943 │655.8 │107年7月19日 │107年8月11日│Incoming inspection ││ │ │ │ │ │Checklist 表格、實聯公││ │ │ │ │ │司內部氯化氫儲存管理系││ │ │ │ │ │統報表(見107 年度他字││ │ │ │ │ │第8559號卷第19頁、第 ││ │ │ │ │ │125 頁) │├──┼────┼────┼───────┼──────┼───────────┤│ 7 │420067 │118.4 │107年7月23日 │空瓶回廠,未│Incoming inspection ││ │ │ │ │出廠 │Checklist (回庫)表格││ │ │ │ │ │、實聯公司內部氯化氫儲││ │ │ │ │ │存管理系統報表(見107 ││ │ │ │ │ │年度他字第8559號卷第26││ │ │ │ │ │頁、第125 頁) │├──┼────┼────┼───────┼──────┼───────────┤│ 8 │418319 │668.6 │107年7月27日 │107年8月4日 │Incoming inspection ││ │ │ │ │ │Checklist 表格、 ││ │ │ │ │ │Outgoing Inspection ││ │ │ │ │ │Checklist 表格、實聯公││ │ │ │ │ │司內部氯化氫儲存管理系││ │ │ │ │ │統報表(見107 年度他字││ │ │ │ │ │第8559號卷第16頁、第18││ │ │ │ │ │頁、第125 頁) │├──┼────┼────┼───────┼──────┼───────────┤│ 9 │418952 │668.8 │107年7月27日 │瑕疵回廠,待│Incoming inspection ││ │ │ │ │退貨未出場 │Checklist 表格、實聯公││ │ │ │ │ │司內部氯化氫儲存管理系││ │ │ │ │ │統報表(見107 年度他字││ │ │ │ │ │第8559號卷第18頁、第 ││ │ │ │ │ │125 頁) │├──┼────┼────┼───────┼──────┼───────────┤│ 10 │418322 │129.6 │107年7月30日 │空瓶回廠,未│Incoming inspection ││ │ │ │ │出廠 │Checklist (回庫)表格││ │ │ │ │ │、實聯公司內部氯化氫儲││ │ │ │ │ │存管理系統報表(見107 ││ │ │ │ │ │年度他字第8559號卷第21││ │ │ │ │ │頁、第125 頁) │├──┼────┼────┼───────┼──────┼───────────┤│ 11 │420114 │667 │107年8月2日 │107年8月18日│Incoming inspection ││ │ │ │ │ │Checklist 表格、實聯公││ │ │ │ │ │司內部氯化氫儲存管理系││ │ │ │ │ │統報表(見107 年度他字││ │ │ │ │ │第8559號卷第20頁、第 ││ │ │ │ │ │125 頁) │├──┼────┼────┼───────┼──────┼───────────┤│ 12 │418940 │666 │107年8月2日 │107年8月31日│Incoming inspection ││ │ │ │ │ │Checklist 表格、實聯公││ │ │ │ │ │司內部氯化氫儲存管理系││ │ │ │ │ │統報表(見107 年度他字││ │ │ │ │ │第8559號卷第20頁、第 ││ │ │ │ │ │125 頁) │├──┼────┼────┼───────┼──────┼───────────┤│ 13 │418945 │667.8 │107年8月2日 │107年8月31日│Incoming inspection ││ │ │ │ │ │Checklist 表格、實聯公││ │ │ │ │ │司內部氯化氫儲存管理系││ │ │ │ │ │統報表(見107 年度他字││ │ │ │ │ │第8559號卷第20頁、第 ││ │ │ │ │ │125 頁) │├──┼────┼────┼───────┼──────┼───────────┤│ 14 │418935 │670.4 │107年8月2日 │107年9月4日 │Incoming inspection ││ │ │ │ │ │Checklist 表格、實聯公││ │ │ │ │ │司內部氯化氫儲存管理系││ │ │ │ │ │統報表(見107 年度他字││ │ │ │ │ │第8559號卷第20頁、第 ││ │ │ │ │ │125 頁) │├──┴────┴────┴───────┴──────┴───────────┤│備註一: 編號8 之氣瓶於入廠時所測得之氣體重量為668.2 公斤,於出廠前再次測量為 ││668.6 公斤,因出廠前距離本案勞動檢查時間較近,是本案應以出廠前所測得之重量為準││較能符合實際情況。 ││ ││備註二:上開氣體合計總重量:5516.6公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