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易字第 47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67號

110年度易字第47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昊丞被 告 劉喜雅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738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昊丞、劉喜雅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喜雅為被告曾昊丞之前配偶(兩人於民國109年7月30日兩願離婚),被告曾昊丞係告訴人曾建華之胞兄,其明知其父親曾永成(歿於106年12月14日下午3時30分)死亡後,權利能力已消滅,本不得為任何法律行為之主體,曾永成名下所有財產已為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即曾永成之子女包括被告曾昊丞、告訴人曾建華、曾雅如共同繼承,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不得對曾永成之遺產為任何處分,竟為下列行為:㈠被告劉喜雅、被告曾昊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分持曾永成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復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曾永成所有帳戶)之提款卡,以該提款卡及密碼輸入自動提款機,分別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1萬3,000元。㈡被告曾昊丞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6年12月18日,冒用曾永成之名義,前往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在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上偽簽曾永成之簽名並盜蓋印章,表示曾永成將其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過戶予被告曾昊丞之意,並將前開文件持之向不知情之監理站人員辦理過戶而行使,使不知情之監理站辦理過戶登記之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誤以為曾永成欲辦理過戶,而將上開汽車、機車過戶予被告曾昊丞,並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執掌之汽、機車車主資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曾建華及監理機關對車輛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曾昊丞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被告劉喜雅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

貳、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人認被告曾昊丞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被告劉喜雅涉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等犯行,係以被告曾昊丞、劉喜雅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曾建華之證述、桃園○○○○○○○○○108年5月23日桃市復戶字第1080001850號函文暨檢附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1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3日儲字第1070082483號函暨函附自動提款機錄影光碟1片及復興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份、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107年3月27日竹監桃站字第1070054437號函暨函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影本1份、本院民事庭109年度訴字第1071號案件於109年9月17日之言詞辯論筆錄等件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曾昊丞堅詞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被告曾昊丞辯稱:我之所以提用曾永成帳戶內款項是因為曾永成生前所授權予我去提領的,曾永成亦有在生前說要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上揭自用小客車)過戶給我,我才會在曾永成逝世後將曾永成帳戶內之款項領出,並將上揭自用小客車過戶到我名下,我認為我上開所為都是基於我父親曾永成生前吩咐與授權所為,並無犯法等語。訊據被告劉喜雅亦堅詞否認有何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犯行,辯稱:我會上山照顧曾永成是因為曾永成打電話給我叫我上山照顧他,曾永成過世前有把提款卡跟密碼給我跟被告曾昊丞,並交代被告曾昊丞要去領錢,我有跟被告曾昊丞一起去領錢過幾次,每次都是被告曾昊丞把提款卡給我,並告訴我要提多少錢,被告曾昊丞則在旁邊抽菸,我領完錢把全部領取的款項交給被告曾昊丞,我只是依照曾永成的吩咐去做事,我也沒有獲得任何好處,我認為我無罪等語。

肆、經查,繼承人即被告曾昊丞、繼承人即告訴人曾建華、繼承人曾雅如均為被繼承人曾永成(下稱曾永成)之子女,被告劉喜雅於106年12月間與被告曾昊丞為夫妻關係(於109年7月30日兩願離婚),曾永成歿於106年12月14日,被告曾昊丞於曾永成死亡後之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時間,與被告劉喜雅共同以持金融卡自自動櫃員機提領方式,分別領取曾永成所有帳戶內之存款,並於106年12月18日將原登記於曾永成名下之上揭自用小客車過戶登記於被告曾昊丞名下之事實,業經被告曾昊丞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劉喜雅於本院準備程序與本案審理程序中各自陳不諱(偵緝字卷第18頁、第82頁;110年度偵字第3412號卷第15至16頁;本院審訴字卷第41頁;本院訴字卷第94頁、第99至100頁、第198頁、第253至254頁;本院易字卷第188至198頁),並有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107年3月27日竹監桃站字第1070054437號函暨函附過戶登記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5日桃營字第1070000895號函暨函附復興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光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07年4月26日北營字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監視錄影光碟2片、桃園○○○○○○○○○108年5月23日桃市復戶字第1080001850號函暨函附曾永成死亡登記申請之相關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本院勘驗檔案名稱分別為「爸爸錄音.mp3」、「XVR_ch1_main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dav」、「XVR_ch1_main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dav」、「XVR_ch1_main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dav」、「XVR_ch1_main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dav」、「00000000.exe」等錄音、錄影檔案之勘驗筆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儲字第1100957107號函暨函附曾永成所有帳戶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等資料在卷可佐(107年度他字第1285號卷第17至19頁、第44至46頁、第57至58頁;偵緝字卷第64至66頁;調偵字卷第215至218頁;本院卷第69至81頁、第171至177頁、第192至193頁)。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伍、是本院所應審究者,乃被告曾昊丞上開所為,是否構成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被告劉喜雅上開所為,是否構成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一、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所謂不正方法,係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因設置自動付款設備(即自動櫃員機)之銀行與存戶間,有消費寄託法律關係,銀行必須向正確對象清償債務,始能消滅原先債權、債務關係,若使用人非係存戶本人或其委託之人,而是不正當取得或使用身分憑證者,銀行當然不願付款。此可見存戶向銀行申請領用金融卡時,一帳戶僅限領取一金融卡,且於提款時,尚須輸入密碼,而該密碼可由存戶自由設置,顯具有極高私密性,只有存戶本人及得到本人授權之人始能知悉,銀行應係經由此法控管清償對象之同一,是在對於自動付款設備詐欺部分,因其與收費設備之使用規則不同,極度重視使用者身分,是行為人縱使用真正之金融卡及密碼提款,但若其欠缺合法使用權限,自構成法條所定之不正方法。故使用者身分是否為存戶本人或其委託之人,係判斷是否使用「不正方法」之重要依據。

二、次按我國刑法對偽造文書罪,採有形偽造,亦即形式主義,以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為要件,且須二者兼具始可。故刑法上偽造私文書之偽造,係指無製作權而擅自製作而言,必行為人具有無製作權之認識,始克與擅自製作相當,否則行為人因欠缺偽造之故意,即難以刑法第210條之罪相繩。而行為人逾越所賦予之權限,以本人(授予代理權之本人)名義作成私文書時,就其逾越之部分,因無製作之權,固仍不失為偽造之行為,但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製作權,又茍係出於誤信他人授權之委託而製作者,則因欠缺偽造之故意,亦不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566號、88年度台上字第380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繼承人曾永成逝世前其所有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業已由被告曾昊丞管理,且曾永成生前指定由被告曾昊丞負責於其逝世後將該帳戶內之款項提領出來:

自本院勘驗被告劉喜雅所提出之「爸爸錄音.mp3」錄音檔之勘驗筆錄可知(勘驗筆錄如附件一所示,本院訴字卷第69至81頁),被告曾昊丞之所以取得曾永成所有帳戶之提款卡及知悉該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均係因曾永成於生前主動告知被告曾昊丞及被告劉喜雅該提款卡放置之位置,並告知被告曾昊丞及被告劉喜雅該提款卡之密碼等情無訛(本院訴字卷第74至75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劉喜雅於偵訊中具結證稱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勘驗之錄音檔是在曾永成逝世前一星期至3至4天前,於曾永成在桃園市復興區拉拉山上之住處所錄製,曾永成生前係一人住於該處,被告曾昊丞則於106年9月開始至該處與曾永成同住直至曾永成逝世,錄音時係曾永成躺在床上,我坐在曾永成床邊,被告曾昊丞則係站在床邊,錄音時被告曾昊丞、曾永成跟我均在場,其中曾永成於該錄音檔中告知被告曾昊丞及我其所有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曾永成所述之「領錢就讓『他』去領」指的是曾永成要由被告曾昊丞負責提領曾永成所有帳戶內之款項,因為當曾永成說「讓『他』去領」時,我有看到曾永成有舉起手指著被告曾昊丞等語在卷(偵緝字第56至57頁;本院訴字卷第134頁),情節大致相符,堪認被告曾昊丞於曾永成逝世前即已取得並管理曾永成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其於曾永成逝世後持該提款卡領取該帳戶內之款項,亦係因曾永成生前囑託被告曾昊丞為之一節,應堪認定。則被告曾昊丞上開所辯,尚非無稽。

四、被告曾昊丞主觀上欠缺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認識,其提領曾永成所有帳戶內款項亦非屬「不正方法」:㈠又依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及第550條:「委任契約,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規定,人之權利義務因死亡而開始繼承,由繼承人承受,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自當由繼承人為之。被繼承人生前委任之代理人,依其反面解釋,倘屬民法第550條但書所規定「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之委任關係,即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當然全部歸於消滅。此亦與民法第1148條第1項但書規定,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繼承開始時遺產之繼承範圍相呼應。而人的死後事務之處理,除遺產外,尚涉及遺體處理、喪葬儀式、祭祀方法等對死者有重大意義的「身後事」,而此等「死者為大」的「交代後事」,性質上即屬於民法第550條但書所規定「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之委任關係。然為避免牴觸遺囑或侵害繼承人之繼承權,死後事務的委任關係仍持續存在之例外情形,自應限於處理對死者有重大意義的事項,以調和死者與生者間的利益平衡,俾契合國民感情及上開民法第550條但書、第1148條第1項但書之規範旨趣。當被繼承人死亡而留下帶不走的遺產被繼承時,被繼承人生前自主決定其身後事,如何以自身所留下財產來處理的「遺願」,能被繼承人肯定、尊重,「死亡」者才算是有尊嚴的「往生」,此不但符合我國慎終追遠的傳統文化,更貼近社會福利國對高齡化銀髮族善終權益的體現,契合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立法本旨,及聯合國老人綱領所揭示,對老人之人性尊嚴、信仰及決定權利的重視。基此,倘有繼承人出面動用死者之遺產,以支應、清償死者臨終前後所積欠或應支付之醫療住院、房租安養、告別祭拜儀式、遺體火化安葬、骨灰塔位祭祀等相關費用,而代為提領已屬繼承財產之存款等行為時,行為人原來有否受死後事務之委任?其委任關係是否已因被繼承人死亡而消滅或仍持續存在?所代為處理行為有無逾越原授權範圍或已濫用而侵害其他繼承人或交易第三人?凡此關於「民事法」上委任關係存否及其權限範圍之界定或確認,與「刑事法」上是否該當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之「犯罪故意」與「主觀認知」之罪責評價,係屬二事,尚無從據此即肯認或排除刑法上罪責成立所應具備之犯罪認識與故意,不可混淆。故刑事法院審理時,應就綜合歸納之整體觀察,依經驗法則衡情度理,客觀判斷為適足評價,尚難遽認皆當然有犯罪構成要件之故意與意圖。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行為人倘基於前述民法第550條但書所屬被繼承人生前已生效而效力持續至死後的特殊委任關係情形,即不能謂無製作權,自不成立該罪,已如前述;行為人雖不符前述民法第550條但書規定,倘係出於誤信其仍有死後事務的委任關係而製作,屬構成要件錯誤,得阻卻犯罪之故意,亦不成立該罪;又行為人倘已知悉其不符民法第550條但書規定情形已無權限,但不知道或誤以為仍可以死後代領,本質上為禁止錯誤(或稱違法性錯誤),不能依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僅能適用刑法第16條之規定,對於有正當理由而屬無法避免者,免除其刑事責任,非屬無法避免者,得視具體情節,減輕其刑;至於行為人倘已知悉無權限仍執意代為或已逾越授權者,自成立該罪,乃屬當然,不可不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又細譯如附件一所示之勘驗筆錄可知,曾永成除於上開錄音

檔勘驗筆錄中指示被告曾昊丞與被告劉喜雅找出曾永成所有之帳戶提款卡,委託渠等將帳戶內之金額領出,並明確要被告曾昊丞將帳戶內之金額領出,領出之金額除用以支出曾永成之喪葬費用外,剩餘金額則由曾永成之子女分一分,並多次告知渠等該提款卡之密碼外(本院訴字卷第74至75頁),復接續明確交代渠等在其逝世後應如何照料曾永成之身後事,包括供奉之神祇、祖先牌位及曾永成逝世後應以何種方式安葬、處理,並稱自己「拖不過這一劫」,並要求被告曾昊丞與被告劉喜雅提前購買自身過世後所欲使用之紅紙等語明確(本院訴字卷第75至79頁),可知曾永成是時已難以或無法自理生活時,確係由被告曾昊丞與被告劉喜雅陪伴、照料,曾永成亦有意將身後事交代予被告曾昊丞與被告劉喜雅處理,並多次言道「你錄音給你弟(即告訴人)看」、「不要讓阿華(即告訴人)知道」等語(本院訴字卷第69至70、第73至74頁),可知於曾永成晚年病重之際,被告曾昊丞與被告劉喜雅為唯一與之共同生活、貼身照顧之人,曾永成生前即將帳戶相關資料均交付予被告曾昊丞、劉喜雅,並授權被告曾昊丞提領其帳戶內所有之款項,除用以支付其逝世後之喪葬費,交代被告曾昊丞剩餘之金額應如何分配,並言明要將其所有之上揭自用小客車過戶給被告曾昊丞等語明確(本院訴字卷第72頁)。且自被告曾昊丞於偵訊中辯稱其本案所為均係基於曾永成之授權為之,不用經過曾建華之同意即可為之等語(偵緝字卷第18頁),應認被告曾昊丞於為上開行為時並不知悉曾永成逝世後之遺產均已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須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始可處分,始於偵訊中為上開答辯,是被告曾昊丞於為上開行為時並不知悉曾永成逝世後之遺產均已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須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始可處分等節,應為事實。則被告曾昊丞係出於誤信其仍有死後事務的委任關係,始於曾永成過世後,承其生前託付辦理後事,應可認定。是曾永成委託應屬效力持續至死後之特殊委任關係,即難謂被告曾昊丞在曾永成逝世後,依照曾永成囑託提領曾永成所有帳戶內金額,係以前述之非本人或非得授權之人等「不正方法」為之,而應以刑法第339條之2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相繩;亦難認被告曾昊丞對於為完成曾永成生前所交代之將上揭自用小客車過戶至其名下賣出,而將上揭自小客車過戶至自身名下,並於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上之「原車主名稱簽章欄」填載「曾永成」之署名為無製作權甚明。綜上各節,實難認被告曾昊丞有明知無權限仍執意代為或逾越授權之情事,自不應令被告曾昊丞承擔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之罪責。

五、告訴人對被告劉喜雅之提告上未逾越告訴期限:㈠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雖知犯罪行為,但未得確知何人所犯時,不得謂為知悉;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即謂告訴逾期。亦即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又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刑法第339條之2之詐欺罪者,須告訴乃論,亦為刑法第343條、第324條第2項所明定。

㈡查被告劉喜雅前係被告曾昊丞之配偶,告訴人曾建華則為被

告曾昊丞之胞弟,被告劉喜雅與告訴人曾建華間係屬二親等旁系姻親關係。是本件被告劉喜雅對告訴人曾建華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罪嫌,依上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本件告訴人於109年9月30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對被告劉喜雅提起告訴,並於109年12月9日偵訊筆錄中指出係因在109年9月1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71號民事案件言詞辯論程序中始知悉被告劉喜雅亦有共同領取曾永成所有帳戶內之款項,經本院調閱上開本院民事案件卷宗,被告劉喜雅確有於109年9月17日上開民事案件言詞辯論程序中提及其係與被告曾昊丞一同去提領曾永成所有帳戶內金額無訛(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71號民事案件卷二第195頁)。因此,告訴人曾建華於109年9月17日知悉提領曾永成所有帳戶之人另有被告劉喜雅後,已於109年9月30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對被告劉喜雅本件犯罪行為合法提出告訴,此有刑事追加告訴狀暨上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文收狀戳章為佐(109年度他字第7614號卷第3至5頁)。至被告劉喜雅之辯護人雖以被告劉喜雅與告訴人曾建華之妻間之對話紀錄,執此辯稱告訴人曾建華應早已知悉被告劉喜雅亦有共同領取曾永成帳戶內之款項,是告訴人曾建華之告訴已逾告訴期間等語。然查辯護人所主張告訴人曾建華「知悉」被告劉喜雅亦為本案共犯之對話紀錄中,該份對話紀錄之雙方對話之日期並未顯示於該份對話紀錄中,是以無從自該份對話紀錄中可得推知對話時間乙情,有該份對話紀錄在卷可按(本院易字卷第78至81頁),是該份對話紀錄究係被告劉喜雅與告訴人之妻何時之對話,已有疑義。且該份對話紀錄係被告劉喜雅提出自陳係其與告訴人之妻之對話紀錄,縱認告訴人之妻自斯時起知悉被告劉喜雅有與被告曾昊丞共同為本案刑法339條之2第1項犯行,惟尚難僅據被告劉喜雅與告訴人之妻間之對話紀錄,即遽認告訴人之妻知悉之時,告訴人亦當然同時知悉被告劉喜雅亦有共同為本案涉犯刑法339條之2第1項犯行之舉,而自該時起「知悉」被告劉喜雅與被告曾昊丞為共犯,是辯護人上開辯詞,委不足採。

六、被告劉喜雅主觀上欠缺為自己或他人所有之不法意圖:㈠按刑法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

之物罪,以行為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為構成要件,茍其行為若未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之要件時,即非可繩以刑法上開之罪名。

㈡經查,被告劉喜雅雖確有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14至16所示

之時間,自曾永成所有帳戶內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14至16所示之金額,此有本院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本院易字卷第192至193頁),並為被告劉喜雅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明確(本院易字卷第193頁)。惟自本院勘驗被告劉喜雅所提出曾永成生前錄音檔之如附件一所示之勘驗筆錄可知,曾永成生前即已將該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交付與其與被告曾昊丞,並囑託渠等以該帳戶內之款項支付其喪葬費用,其餘金額則由曾永成之繼承人分配等情,已如前述。

㈢又被告劉喜雅提領該帳戶內金額時,均係由被告曾昊丞將提

款卡交付與被告劉喜雅,並告知被告劉喜雅所應提領之金額,提領完畢後被告劉喜雅亦立即將所提領之金額均交付與被告曾昊丞,業據被告劉喜雅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本院訴字卷第253至254頁),且為被告曾昊丞所不否認,則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且被告劉喜雅所提領之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14至16所示之款項,提領完畢後亦均交付與被告曾昊丞,則實際支配管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人為被告曾昊丞,而非被告劉喜雅,堪以認定。而曾永成之葬喪費用支出共計新臺幣8萬元,此有光祥禮儀用品社明細單1紙在卷可佐(偵緝字卷第35頁),縱被告曾昊丞於事後結算所提領之金額超過實際支付喪葬費用金額,然被告曾昊丞受曾永成委託自其帳戶提領款項辦理後事及剩餘遺產之分配與處分一事,此為被告劉喜雅在場見聞並知悉,則被告劉喜雅雖非曾永成委託自曾永成帳戶內提領款項之人,然其主觀上確係認知被告曾昊丞依照曾永成生前之囑託而為有權提領該帳戶內款項之人,則其依曾永成生前之囑託與被告曾昊丞之指示,於附表編號1至5、編號14至16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14至16所示之款項,亦係主觀上認知曾永成委任被告曾昊丞處理身後事之內容仍為合法有效,始為上開提領行為,並於提領款項後全數交付與被告曾昊丞,自難執此逕指被告劉喜雅有何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㈣再者,依照被告劉喜雅之智識程度、工作狀況以觀,並無法

律之專業知識,可知其應不知被繼承人死亡後之遺產即已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非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不得處分,始會依照曾永成之囑託,與被告曾昊丞共同提領曾永成所有帳戶內之款項,並於提領後均交付與被告曾昊丞,且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劉喜雅有何中飽私囊或圖利他人之舉,應認被告劉喜雅主觀上欠缺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自難以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相繩。

七、至公訴人審理時雖認被告曾昊丞領取曾永成所有帳戶內款項後之使用支配另涉犯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本院訴字卷第255頁),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因其數罪間均各有獨立之犯罪事實,既無審判上不可分之關係,則檢察官或自訴人如僅就一個犯罪事實起訴,縱使審理中發見被告尚犯有他罪,依不告不理之原則,自不得就他罪予以審判(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2105號裁判意旨參照)。公訴人雖認被告曾昊丞就其所提領款項之使用支配部分另涉犯侵占罪,惟並未就被告曾昊丞此部分所可能構成侵占罪之行為與客體另行補充被告曾昊丞此部分犯行之犯罪事實,且上開侵占罪與檢察官所起訴之刑法第339條之2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並無審判上不可分之關係,本院尚不得就被告曾昊丞所涉犯侵占罪部分逕予審判,附此敘明。

陸、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為之舉證,尚無從使本院獲致被告曾昊丞確有為起訴書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以不正方法自自動付款設備取款等犯行之超越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亦無從使本院獲致被告劉喜雅確有為追加起訴書所載以不正方法自自動付款設備取款犯行;是檢察官認被告曾昊丞、劉喜雅涉犯上開罪嫌所提出之證據或指出之證明方法,其訴訟上之證明,顯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所示,自應認不能證明被告曾昊丞、劉喜雅犯罪,應為被告曾昊丞、劉喜雅均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法 官 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世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提領時間 金額、新臺幣(下同) 1 106年12月14日下午4時34分許 60,000元 2 106年12月14日下午4時35分許 60,000元 3 106年12月14日下午4時38分許 30,000元 4 106年12月15日下午1時7分許 60,000元 5 106年12月15日下午1時8分許 60,000元 6 106年12月15日下午1時44分許 20,000元 7 106年12月15日下午1時45分許 10,000元 8 106年12月16日下午5時25分許 20,000元 9 106年12月16日下午5時27分許 20,000元 10 106年12月16日下午5時28分許 20,000元 11 106年12月16日下午5時36分許 60,000元 12 106年12月16日下午5時37分許 3,000元 13 106年12月16日下午5時38分許 27,000元 14 106年12月17日下午1時48分許 60,000元 15 106年12月17日下午1時49分許 60,000元 16 106年12月17日下午1時50分許 30,000元 17 106年12月18日晚間8時10分許 13,000元 合計613,000元附件一:「爸爸錄音.MP3」檔案勘驗筆錄(勘驗開始)

一、勘驗標的:107年度偵緝字第1944號卷末光碟袋內之「爸爸的遺言」光碟

二、勘驗方式:以播放器播放上開光碟內檔案。

三、勘驗結果:

(一)檔案名稱:「爸爸錄音.MP3」檔案(勘驗開始)

1.檔案長度:0時35分47秒

2.勘驗長度:00:00:00-00:35:47檔案為錄音檔案,檔案中有一名聲音蒼老之男子(下稱甲男即曾永成)的聲音、一名中年男子(下稱乙男即曾昊丞)的聲音,及一名女子(下稱丙女即劉喜雅)的聲音,檔案中除標記處均以臺語對話。

(0:01)甲男:唉(喘息聲)丙女:你慢慢講話啦。

甲男:(前面聽不清楚)你錄音給你弟看。

乙男:給他聽啦。

甲男:小的。

乙男:不然以後他會亂辯亂講話啦。

甲男:(喘息聲)給他聽就聽,(喘息聲)(聽不清楚)唉~(

喘息聲)丙女:爸爸說(國語)

(0:38)甲男:唉~(喘息聲)報死亡,處理那台車,不然你...唉~(喘

息聲)啊~我不要錄音... 唉~(喘息聲)丙女:爸爸說不要收人家的白包(國語)乙男:喔。

甲男:唉~唉~唉~(喘息聲)(說話聽不清楚)唉~ (喘息聲)丙女:你要不要喝熱水?甲男:不要。唉~快死了還喝什麼水,唉~(喘息聲、咳嗽聲)丙女:喝熱水。(國語)甲男:(喘息聲)丙女:你扶他起來(國語)甲男:唉~(喘息聲)乙男:慢慢喝(國語)丙女:慢慢喝。

甲男:(喘息聲)乙男:好了喔(國語)甲男:你現在...讓他知道,你這個啦,(聽不清楚)給我吃(

喘息聲)要讓他知道,你現在讓我錄音,那我是...丙女:沒有啦,我關起來了。

甲男:你就是憨直(喘息聲)。

丙女:他是想說不要讓阿華講話啦。

甲男:講話,他比... 比土匪更那個啦(喘息聲)。

丙女:不然我打電話叫阿如來好不好?甲男:唉~(喘息聲)。那個...自殺,是寫誰你知道嗎?丙女:誰?甲男:老爸死自殺就自殺(喘息聲)不是他自殺,是我自殺,我

自殺她就有錢可領(喘息聲)甲男:那你就從簡,以最簡單的方式(國語)唉~唉~(喘息聲

)甲男:(聽不清楚)我就是不要讓阿華知道,所以才需要叫他

上來,結果你錄音,錄音乾脆就在家裏錄好了,你這個

阿呆,不想跟你說(喘息聲)虛累累(喘息聲)丙女:你要吃藥嗎?甲男:(喘息聲)要打針。

丙女:不然我帶你來去醫院打針?甲男:還不是打胰島素啊。

丙女:打營養針啊。

甲男:沒有啦,胰島素啦,沒有什麼營養針啦(喘息聲)沒有什

麼營養針啦,胰島素而已。(喘息聲)丙女:他們給你打胰島素嗎?甲男:那都是正常的而已,(聽不清楚)感染到胰島素,啊胰島素你就是要打(喘息聲)。

甲男:如果要去注胰島素,那我就在家裡打,我就有啊。

丙女:啊打大瓶的營養針我去跟醫師說。

甲男:(喘息聲)那沒有用,注胰島素(聽不清楚)那個沒有效啦,那個給你營養劑而已。

甲男:我有一次(喘息聲)眼睛(喘息聲),胰島素降下去了,

阿護士及醫生就應該讓我辦理出院(喘息聲)一直打胰島素,醫生就很黑啦。

丙女:對呀,有一些醫生是很差。

甲男:啊這個...這個甚麼多厲害的醫生,那個都套好好。

丙女:啊你為甚麼手髒了?甲男:不是髒啦,昨天手去撞到弄到。

丙女:那快用濕紙巾擦一下(國語)甲男:(喘息聲)

【「匡匡匡」的聲音】丙女:我幫你擦啦。

甲男:我告訴你,你還讓他知道,那就等於不用叫你老婆來了啊

,來要幹嘛,對嗎?(6:43)甲男:雖然沒有很多錢,對嗎?只有二三十萬而已,但是你今天

卻給我搞這招來,我有話無處說(喘息聲)他現在來,他就會怨恨我,你知不知道。

丙女:沒有啦,不會叫他啦。

甲男:那個你知道什麼事嗎?甲男:我殺他那次,他還記恨著(咳嗽聲)從國小到現在他還給

我記恨著,我現在不是沒錢給他(喘息聲)也是十萬、二十萬,只是沒讓你們知道而已,啊你們又弄到讓他也知道,啊這下子我就(聽不清楚)甲男:這甚麼?丙女:我幫你擦藥,優碘。

甲男:不是。(喘息聲)

【「匡匡匡」的聲音】丙女:面速力達母。

甲男:面速力達母?還有別種的。(喘息聲)甲男:這個不要,會刺。

丙女:喔。

【「匡匡匡」的聲音】丙女:沒有藥。

甲男:有啦。這裡有一罐甚麼,束達,在這裡啊,在這裡。

乙男:在桌上。(國語)丙女:是這個嗎?這個喔?甲男:對啦。(喘息聲)

(9:15)甲男:你現在這樣做,就有話可以說,老爸的車說要給你。

丙女:爸爸說要把他的車賣掉(國語)丙女:阿你的車子的,車子的行照在哪?甲男:在車子上。

丙女:你的車子有保險嗎?甲男:沒有啦。

丙女:沒保險喔?甲男:(喘息聲)

(10:17)甲男:有保險弄到沒保險,車行也是很聰明,時間到了他就把你退掉了。

丙女:車子的保險好像是一次一年。

甲男:他就把你退掉了,也沒有問說你還要不要保。(喘息聲)丙女:你有自己買保險嗎?甲男:沒有啦。

丙女:沒有買自己的保險嗎?甲男:沒效啦。

甲男:如果過期,他很聰明,車如果過期,他一下就給你切了。

丙女:喔。

甲男:很現實的啦,現在有保意外險。

丙女:喔,意外險。那你個人沒有保人壽險喔?甲男:唉~丙女:什麼國泰啦還是新光啊?沒有喔?

(11:35)甲男:沒有啦。要是有哪需要煩惱,就不用讓阿華在那邊就不用

嚇得要命,怕我沒保,怕我沒什麼,這些給你們的一點意思,老爸沒有什麼,可能就是這幾天的時間了啦。(喘息聲)丙女:你不要這樣想,我們來去看醫生,可能就...甲男:(喘息聲、咳嗽聲)老爸的媽媽,要死的前...三天,就.

.. 吐... 吐又拉,我昨天和媽媽一樣,吐又吐,我就知道我的壽命就要被帶回去了,你們這些,死不要給我哭,阿華說要怎樣都不用管他,死都不要給我哭,人家來捻香的就捻香,不然就直接送到殯儀館,直接處理,我不要再在這裡,人間的痛苦,拚到讓他拚死,這個劫還是脫不過。

丙女:有什麼方法可以脫得過嗎?甲男:沒有。

丙女:不然你教我。

甲男:如果可以早就教你了,這個難關不是錢能買得到的(喘息

聲)丙女:那如果拜託桌上那五位可以嗎?甲男:那個不行啦,能講我早就講了,如果他要理我,他現在讓我回來這裡是拖。

(14:49)甲男:那幾十萬留給你們做喪葬費,最簡單的...棺材,剩下的兄弟姐妹去分一分。

丙女:你放在哪一個戶頭?甲男:唉~(喘息聲)我現在這個就是有改...拿我的皮包。

丙女:你的皮包,你的皮包在這裡。

甲男:拿那個,有殼的,不是,有殼的,小的。

丙女:這個?甲男:小的啦。

丙女:這個?甲男:不是。

丙女:這個抽屜。

甲男:對啦。

甲男:那個有殼,給我。這個就是,你不要拿那個(咳嗽數聲)

(16:38)甲男:123456。

丙女:12345。

甲男:6。

甲男:(喘息聲)你不要...馬上就報死亡(喘息聲),報死亡

後還要繳稅金,有的沒的(喘息聲、咳嗽數聲)我已經喘到...(喘息聲)丙女:我有氣喘的藥你要嗎?甲男:氣喘的...我也有阿。

丙女:我看你喘成這樣。

甲男:(喘息聲)我有喘,我也有。(喘息聲)

(17:32)甲男:這樣知道嗎?丙女:知道。

甲男:(喘息聲)唸一次給我聽。

丙女:123456。

甲男:(喘息聲)你不要和那個搞混(喘息聲),你把這個收起來。

丙女:好。你要叫我通知誰嗎?甲男:不用,唉~(喘息聲),往生時再通知。

丙女:二伯要通知嗎?甲男:唉~(喘息聲)二伯不通知怎麼可以?已經讓他知道了。

丙女:他那天有看到你對嗎?上星期?甲男:(喘息聲)看到我(聽不清楚),(喘息聲)他就(聽不

清楚)(18:29)甲男:現在的問題就是,我讓阿華知道太多事情了。(喘息聲)就讓他去領錢,領去辦,以最簡從簡。

丙女:啊這些,桌上這五位怎麼處理。

甲男:用紅紙蓋起來就好了。

丙女:用紅紙蓋起來喔?甲男:對啦。

丙女:要把他們請走嗎?甲男:不用,紅紙一張一張,去買五張預備著。

丙女:嘿。

甲男:我要是倒了,就把祂蓋起來。唉~(喘息聲)。

丙女:不用請去哪裡嗎?甲男:蛤?丙女:不用把它請去哪裡嗎?

(19:28)甲男:自然會有有緣人啦,有緣人啦,你們如果要來住,不用怕

,老爸會保護你們,不會害你們,要來住(喘息聲)還是請人住,(喘息聲)阿華如果要做就給他做,他如果不做跟你們都沒有關係。

(20:22)丙女:那如果他要賣呢?甲男:他要賣?他有本事賣嗎?這塊地要幾千萬,要幾千萬,要有本事,他巴不得我趕快賣啦。

丙女:對啊,他如果要賣我也不能阻止他。

甲男:沒有啊,還有小妹啊。

丙女:嗯。

甲男:對不對,三個人還有小妹,大家去討論。我哪有辦法,整

雙手麻,全身都麻,哪有辦法(嘆氣聲),早上還叫救護車。

丙女:對啊,就應該要去醫院啊。

甲男:唉~(嘆氣聲)我自己有年紀,要死了我自己知道,唉~(嘆氣聲)。

丙女:還是你有沒有什麼...我們去找你的師兄還是誰來幫你忙

,看能不能度過這個劫,還是師姐有沒有?甲男:我的師兄師姐,除非掛在桌上的那位法力贏我,剩下的都不行。

丙女:喔,他已經過世了嗎?甲男:過世了,如果叫我去找別人,乾脆讓我去吃草藥吃一吃死

掉就好了。(咳嗽聲)丙女:爸爸,你還很年輕,才66歲。

甲男:蛤?丙女:還很年輕,才66歲,如果你能度過這個劫,你後面還有好多年耶。

甲男:很多年,但是這個劫脫不過了,我自己知道我脫不過。

丙女:有沒有比你厲害的法師可以幫忙?甲男:每個也沒比我厲害的。(嘆氣聲)丙女:你告訴我你有認識誰?甲男:啊阿法師(嘆氣聲),已經拿了五個小孩了,啊還來還來

問我事情,不問就沒事,他還問下去,身上就有五個,(聽不清楚),花了25萬,對不對,那個就是正室在這裡,還胡亂來。

丙女:對呀,那沒有理由這個劫脫不過。

甲男:(咳嗽三聲)丙女:爸爸要衛生紙。(國語)甲男:扶我起來,我屁股痛到,唉呦。

丙女:衛生紙。

甲男:(喘氣聲)丙女:這邊放一包衛生紙喔。

甲男:四五天沒吃飯了。

丙女:對啊,所以我想說你要打營養針,你都沒有吃飯。

甲男:(喘氣聲)丙女:你慢慢喝。

甲男:昨天這裡摔一下。

丙女:看有沒有可以推的油幫你推一下。

甲男:沒有啦。

丙女:不能推喔,好像有點腫耶。

甲男:(喘氣聲)丙女:你幫爸爸貼一下,在這邊,這裡,他有點腫起來(國語)。

丙女:幫你貼一下好不好。

甲男:唉~唉~唉~(喘氣又咳嗽)丙女:你會冷嗎?甲男:虛累累。

丙女:爸爸你上次說你想放在山上的哪裡?甲男:一棵樹...一棵樹上去,中心點九尺。

丙女:這邊一棵樹上去。

甲男:嗯。中心點九尺。

丙女:中心點九尺。

甲男:九尺。(喘氣聲)你把那個蓋起來。不要(聽不清楚)(喘氣聲)。要庇陰你們,那也沒辦法,我也沒辦法。

丙女:那是你自己看的嗎?甲男:嗯,我幫你們看,(喘氣聲)給你們庇陰,看你們有沒有

福氣,那不是(喘氣聲)那個... 九尺,那個十一(喘氣聲),再上去九尺,再上去就是那個九尺。這個不要告訴別人,那裡有一個穴在(喘氣聲)看有沒有要租你們,人家說沒賺錢,就想來(聽不清楚),要賺錢啊。

丙女:對。

丙女:所以你說這邊一棵樹上去九尺,再十一尺,再九尺。

甲男:(喘氣聲)甲男:你現在去。

丙女:嗯。

甲男:現在如果從這邊去。

丙女:嗯。

甲男:站在中間。

丙女:嗯。

甲男:有一棵大樹。

丙女:嗯。

甲男:腳要小心喔。

丙女:好。

甲男:要爬要小心,不要讓(聽不清楚)。

丙女:好。

甲男:我看你這個(聽不清楚)。(喘氣聲)丙女:你要做多大的那個?甲男:(聽不清楚)說走就走。

(29:10)丙女:我們家的祖先呢?甲男:祖先牌位燒掉,請走去外面燒掉,現在沒在拜祖先了,很

早就沒在拜祖先了,你燒掉,跟祖先說老爸說的就好了,等我死了才能燒喔。

丙女:好。

甲男:(喘氣聲)丙女:那我們請你去我們家。

甲男:請去哪?丙女:我們家啊。

甲男:沒有,哪需要,你就叫救護車來直接送殯儀館,直接,直

去...丙女:不是,我是說之後你的牌位就請去我們家。

甲男:沒有,我就沒牌位啊,牌位我就在這。(咳嗽聲)你就那個,一個茶葉罐,大大的那個,用那個裝。

丙女:在哪,你放在哪?甲男:桌上。

丙女:桌上喔喔。

甲男:茶葉罐(聽不清楚)(喘氣聲)丙女:你要發訃文嗎?甲男:上天已經知道了,不用發訃文,發什麼訃文,老祖已經知道了。

丙女:老祖會來接你嗎?甲男:(咳嗽三聲)丙女:我們要做甚麼事情?甲男:你如果聞到一陣很香的香味,(聽不清楚),老祖如果來

會有一陣香味很香。(聽不清楚),紅紙蓋起來,這樣就好了,最簡單,(聽不清楚),去買紅紙。

丙女:嗯。

甲男:預備著,才不會到時候找不到東西。(喘氣聲)丙女:好,我明天就去買。

甲男:好,快去處理。(喘氣三聲)丙女:好,那旁邊的還有那個玄天上帝?甲男:一樣啊。

丙女:一樣都用紅紙。

甲男:一樣(聽不清楚)。

丙女:嗯。

甲男:(聽不清楚)。

丙女:嗯。

甲男:(聽不清楚)。

丙女:對,嗯。

甲男:照這樣把它蓋起來就好。

丙女:那蓋起來之前要不要擲杯拜拜?甲男:擲一個杯跟祂們說這裡的主人歸天了,老祖帶回去身邊。

(喘氣聲)(聽不清楚)(喘氣聲)。(聽不清楚)弟子歸天。(喘氣聲)(聽不清楚)用紅紙蓋。

丙女:好。

甲男:這樣好了,沒事了。主要就是要交代你這些事而已。

丙女:好。

(35:00)甲男:(喘氣聲)甲男:要記得喔。

丙女:好。

甲男:(咳嗽聲)甲男:不要讓阿華知道喔。

丙女:好。

丙女:我明天就先去買東西。

甲男:喔。(喘氣聲)(勘驗結束)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