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易字第 9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98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宇凡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調偵字第1205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行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謝雅婷告訴被告陳宇凡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見壢簡卷),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宗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1205號被 告 陳宇凡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宇凡於民國109 年12月5 日晚間10時39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 號對面道路,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酒後以蠻牛提神飲料玻璃瓶丟擲破壞素昧平生謝雅婷所有停放在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引擎蓋、左後方、左前輪鈑金凹陷受損而不堪使用(修復費用共為新臺幣4 萬4,283 元),足以生損害於謝雅婷。嗣謝雅婷發現上情,報警後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謝雅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陳宇凡辯稱:當時喝酒醉,情況不清楚等語,惟證人即告訴人謝雅婷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甚詳,並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修理費用評估表1 份、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及擷取照片、現場暨受損照片共10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盧憲儀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毀損
裁判日期:202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