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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易字第 9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91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歐陽志選任辯護人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2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歐陽志於民國108年間,係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大溪區中隊之職員,告訴人范惠婷、李紹銘則分別為該中隊分隊長及夜間組長。被告明知告訴人范惠婷、李紹銘並無如附表所示違法情節,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未經查證即於附表所示日期,以附表所示方式,張貼含有附表所示內容之影片,不實指摘范告訴人惠婷、李紹銘2人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行為,足以貶損其2人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2人與被告均已調解成立,且被告業已履行調解之條件完畢,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1年1月25日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院卷第57、58、81至85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日期 被害人 方式 「斬魔錄」影片之內容 1 108年10月4日 范惠婷 (內容三) 李紹銘 (全部內容) 自製封面為「斬魔錄」之影片,分別張貼網址轉發於自己之臉書帳號「歐陽志」,及其他臉書社團「爆料公社」、「罷免民進黨」、「東森新聞」、「中天廉政公署」、「蔡英文」 一、冒名頂替偽造文書:民國106年6月26日,洪志賢、藍漢雄、陳彥佑同組作業,由洪員拾金不昧撿到五萬元!吳隊長要洪員協助拍攝假照片,其他人員冒名頂替,李紹銘、呂慧珍為內勤人員。獲大隊記嘉獎鼓勵,當年度考績為甲,年終獎金多半個月,考核委員會通過? 二、濫用職權隊員當工人:民國106年4月17日至18號期間,利用公務資源,上班期間,由李紹銘派員至民宅大溪員林路一段503巷16弄27街10號,改建私人住家花台,私人的地,公款的磚,官派的工。施工中,動用人員約10人次為期一週,施工品質優良無民怨。 三、車輛維修款流向不明: 疑處一:賠償公務機關的錢不用繳回國庫? 疑慮二:公務人員向民眾報價索賠,立場?資格? 疑慮三:車輛得標廠商無法修復?清潔隊員會修? 疑慮四:上班時間賺外快? 疑慮五:報價/收錢/修車/請款/驗收/同一人? 疑慮六:分隊長洩漏檢舉人資料無達違法?,紀律何在? 疑慮七:政風單位認定合理?公款進私人口袋不違法? 疑慮八:政風報告回復舉報金額/日期與實施不符! ! 公務車與民車碰撞民眾賠償數萬元 1.款項並未繳國庫 2.車未交得標廠商修繕 3.如何銷帳?收據?發票?根本無帳? 4.車輛修復水平令人不解 108/6/14具檢舉函向隊長范惠婷舉發,竟得知該帳款是她本人核銷。分隊長范惠婷通知被檢舉人李紹銘??共犯結構?有無交付檢舉資料?共犯辦的出來才有鬼!稽查大隊管理員,向民眾報價索賠。收取民眾金錢未繳國庫,修復車輛,驗收,有無收據或發票?收錢入口袋。 四、利用職務圖謀私利:公務車沒保險637-RE與960-SM碰撞,車管告知無法出險,要求同事賠償5000元,該車管於上班時間將車開至外廠(車管自己家)維修,公務車要自費修車? KEA-7280碰撞民車,車管亦告知無法出險,要求同事賠償20000元。出險影響考績等,車管將民車開至外廠 (車管自己家)維修,公務車要自費維修? 2 108年10月11日 范惠婷 (內容三) 將「斬魔錄」影片張貼於上開臉書社團 同上開內容三 3 108年10月18日 李紹銘 (全部內容) 將「斬魔錄」影片張貼於上開臉書社團 同上開內容

裁判案由:誹謗
裁判日期:202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