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智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彥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彥融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彥融於民國107年6月前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譚」之人,明知「小譚」與其他不詳成員,共同組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詐欺集團,且明知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文字,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分別使用於包包、皮夾、衣服、香水、化妝品、褲子等商品,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107年6月起,該詐欺集團成員先向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蝦皮公司)所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申請註冊會員帳號「twyang108」、「fgvq2707」、「twf058168」、「eie159」 ,在上開帳號賣場刊登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及購買,致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買家郭冠佑等16人陷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品,再由被告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之處所負責收取「小譚」自大陸地區寄送之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小譚」、「11客服」以QQ及WECHAT通訊軟體傳送銷售訂單予被告,被告負責將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包裝後寄送予購買之消費者,藉此獲取報酬新臺幣(下同)9萬元。嗣於108年5月1日,為警持搜索票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13樓被告居處執行搜索,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商品,經送鑑定確認均為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再告訴人、被害人之指述,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此外,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等犯嫌,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郭冠佑、陳俞妘、杜佳諭、林宛臻、林久鈞、楊小鳳、張瑋庭、李宜霓、洪曉君、江蕙紋、黃軍澤、温秀萍(起訴書誤載為「溫」秀萍,應予更正)、王云婷、陳祐瑋、何羽婷、田千惠(以下合稱被害人郭冠佑等16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twyang108」、「fgvq2707」、「twf058168」、「eie159」之賣場網頁列印資料、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年7月5日樂購蝦皮字第0180705002P號函暨所附蝦皮購物網站帳號申登人基本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起訴書誤載為偵一隊,應予更正)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8年6月10日函暨所附智慧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及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查扣物品估價表及檢視書、108年6月10日出具之產品鑑定書、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之智慧財產局原服務標章註冊簿、科蒂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格雷漢‧布萊克摩爾於108年5月3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查扣物估價表、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林子清於108年6月5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暨所附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南韓商愛麗株式會社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林子清於108年7月8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暨所附鑑定說明詳述、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2份、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於108年5月21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美商TBL授權有限責任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於108年5月24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委任狀、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於108年5月22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賴志銘於108年5月24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美商河之光公司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美商河之光公司關係企業荷蘭商「Cooperatie T
ory Burch UA」公司之網路執行及智財經理Rémi Amsilli於108年5月10日出具之英文鑑定報告暨中文翻譯、查扣物品估價表及檢視書、查扣物品照片、JO MALONE公司Thomas Ma於108年9月24日出具之鑑定報告、被告與通訊軟體QQ暱稱「11客服」之訊息紀錄、被告與通訊軟體WeChat暱稱「小譚」之訊息紀錄、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9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扣押物逐箱清點明細及扣押證物數量統計一欄表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寄送商品予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郭冠佑等16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辯稱:我並未以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twyang108」、「fgvq2707」、「twf058168」、「eie159」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刊登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訊息,且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WeChat暱稱「小譚」之人(下稱「小譚」)當初是告知我所寄送的商品是生活用品,我不知所寄送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等語。經查:
㈠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twyang108」有於107年6月23日以前
之某時在蝦皮購物網站賣場上刊登販賣使用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商標之商品訊息、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fgvq2707」有於108年4月30日以前之某時在蝦皮購物網站賣場上刊登販賣使用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所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商品訊息、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twf058168」有於108年9月11日以前之某時在蝦皮購物網站賣場上刊登販賣使用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商標之商品訊息、販賣使用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至13所示美商河之光公司商標之商品訊息、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eie159」有於108年8月28日以前之某時在蝦皮購物網站賣場上刊登販賣使用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所示韓商伊蒂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訊息等情,有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twyang108」、「fgvq2707」、「twf058168」、「eie159」之賣場網頁列印資料及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年7月5日樂購蝦皮字第0180705002P號函暨所附蝦皮購物網站帳號申登人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795號卷【下稱偵卷】二第239至253、255至263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9所示之商標,分別係起訴書附
表一編號1至5、7至19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智慧局申請指定使用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9所示商品類別之商標註冊,經智慧局核准審定而取得商標權,現均仍於商標權專用期間內,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於108年5月1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位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之居所執行搜索而扣得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9所示之商品,經鑑定均係未經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9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使用相同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9所示商標之同一或類似之商品,而分別侵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9所示商標權人所取得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9所示之商標權之事實,則有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8年6月10日函暨所附智慧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及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查扣物品估價表及檢視書各1份、108年6月10日出具之產品鑑定書5份、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之智慧財產局原服務標章註冊簿、科蒂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格雷漢‧布萊克摩爾於108年5月3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查扣物估價表、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林子清於108年6月5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暨所附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份、南韓商愛麗株式會社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林子清於108年7月8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暨所附鑑定說明詳述、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各2份、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於108年5月21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美商TBL授權有限責任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於108年5月24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委任狀、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於108年5月22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賴志銘於108年5月24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美商河之光公司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美商河之光公司關係企業荷蘭商「Cooperatie Tor
y Burch UA」公司之網路執行及智財經理Rémi Amsilli於108年5月10日出具之英文鑑定報告暨中文翻譯、查扣物品估價表及檢視書、查扣物品照片、本院108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搜索現場照片6張、JO MALONE公司Thomas Ma於108年9月24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扣押物逐箱清點明細、扣押證物數量統計一欄表、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參(見偵卷二第3至23、31至49、51至61、63至81、87至97、101至106、111至115、125至1
31、137至195、197至209頁;偵卷三第141至145、177頁;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1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5至87、197至201、209至211頁),且有扣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9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可佐,是上情亦堪認定。
㈢被告固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供承:我有幫
「小譚」寄送商品,「小譚」當初是告知我所寄送的商品是生活用品,後來有客人退貨我才知道是仿冒品等語(見偵卷一第27至35頁;偵卷三第190至191頁;本院110年度審智訴字第7號卷第130頁;本院卷第50至51、244至245頁),且於警詢時尚供承:扣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9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是「小譚」寄送過來,要我再寄送出去的商品等語(見偵卷一第27至35頁),復於本院審判中供承:我有幫「小譚」寄送商品予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郭冠佑等16人等語(見本院卷第244頁),並有被告與通訊軟體QQ暱稱「11客服」之訊息紀錄、被告與通訊軟體WeChat暱稱「小譚」之訊息紀錄各1份在卷可考(見偵卷二第277至283、285至299頁),惟依證人即被害人郭冠佑、陳俞妘、杜佳諭、林宛臻、林久鈞、楊小鳳、張瑋庭、李宜霓、洪曉君、江蕙紋、黃軍澤、温秀萍、王云婷、陳祐瑋、何羽婷、田千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一第135至141、157至161、163至1
67、169至173、175至179、181至185、187至191、193至197、199至203、205至209、211至215、217至221、223至227、229至233、235至239、241至245頁),被害人郭冠佑等16人固分別指稱各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之時間在蝦皮購物網站上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之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在蝦皮購物網站賣場上刊登販賣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商品之訊息,遂分別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之價格向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之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購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之商品等情。然就被害人郭冠佑等16人於前揭警詢時證述之內容,除被告前揭本院審判中之供述外,僅有卷附被害人郭冠佑與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fgvq2707」之訊息記錄擷取圖片26張(見偵卷一第143至155頁)可佐(未經檢察官引用作為認定被告有起訴書所指犯罪事實之證據),就此亦僅能認被害人郭冠佑確有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在蝦皮購物網站上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fgvq2707」在蝦皮購物網站賣場上刊登販賣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商品之訊息,遂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價格向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fgvq2707」購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商品。至其餘被害人所指部分,縱被告於本院審判中供承有幫「小譚」寄送商品予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郭冠佑等16人,及前述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twyang108」、「fgvq2707」、「twf058168」、「eie159」有在蝦皮購物網站賣場上分別刊登販賣使用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商標之商品訊息、販賣使用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所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商品訊息、販賣使用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商標之商品訊息、販賣使用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至13所示美商河之光公司商標之商品訊息、販賣使用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所示韓商伊蒂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訊息,然檢察官既未提出其他證據諸如被害人與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twyang108」、「fgvq2707」、「twf058168」、「eie159」之訊息紀錄或交易明細以佐,仍難認被害人陳俞妘、杜佳諭、林宛臻、林久鈞、楊小鳳、張瑋庭、李宜霓、洪曉君、江蕙紋、黃軍澤、温秀萍、王云婷、陳祐瑋、何羽婷、田千惠確有分別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至16所示之時間在蝦皮購物網站上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至16所示之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在賣場上刊登販賣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至16所示商品之訊息,進而各向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至16所示之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購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至16所示之商品。
㈣檢察官固提出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8年6月10日函暨所附智慧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及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查扣物品估價表及檢視書、108年6月10日出具之產品鑑定書、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之智慧財產局原服務標章註冊簿、科蒂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格雷漢‧布萊克摩爾於108年5月3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查扣物估價表、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林子清於108年6月5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暨所附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南韓商愛麗株式會社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林子清於108年7月8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暨所附鑑定說明詳述、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2份、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於108年5月21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美商TBL授權有限責任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於108年5月24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委任狀、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於108年5月22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賴志銘於108年5月24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美商河之光公司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美商河之光公司關係企業荷蘭商「Cooperatie Tory Burch UA」公司之網路執行及智財經理Rémi Amsilli於108年5月10日出具之英文鑑定報告暨中文翻譯、查扣物品估價表及檢視書、查扣物品照片、JO MALONE公司Thomas Ma於108年9月24日出具之鑑定報告、被告與通訊軟體QQ暱稱「11客服」之訊息紀錄、被告與通訊軟體WeChat暱稱「小譚」之訊息紀錄、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9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扣押物逐箱清點明細及扣押證物數量統計一欄表等證據,然就此亦僅能證明前述被告所持有扣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9所示之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且被告係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然尚難以此遽認被害人郭冠佑等16人所購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之商品亦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則檢察官既未提出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害人郭冠佑等16人分別所購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之商品實際究為何商品,更遑論檢察官復未提出據以認定被害人郭冠佑等16人所購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之商品為侵害何商標權人所取得何商標權商品之證據,從而自難認被害人陳俞妘、杜佳諭、林宛臻、林久鈞、楊小鳳、張瑋庭、李宜霓、洪曉君、江蕙紋、黃軍澤、温秀萍、王云婷、陳祐瑋、何羽婷、田千惠確有分別向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至16所示之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購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至16所示之商品,亦難認被害人郭冠佑等16人所購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至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9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因非本案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自非本院所得審究者,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前揭證據,僅能證明被害人郭冠佑有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fgvq2707」購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商品及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
5、7至19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等情,然不能證明被害人陳俞妘、杜佳諭、林宛臻、林久鈞、楊小鳳、張瑋庭、李宜霓、洪曉君、江蕙紋、黃軍澤、温秀萍、王云婷、陳祐瑋、何羽婷、田千惠確有分別向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至16所示之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購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至16所示之商品,亦不能證明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從而即難認被告有與「小譚」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員共同在蝦皮購物網站賣場刊登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訊息,使被害人郭冠佑等16人陷於錯誤,因而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予被害人郭冠佑等16人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職權告發部分:被告持有扣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9所示商品部分,並非本案檢察官起訴範圍而非本院審判範圍,已如前述,惟依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被告與通訊軟體QQ暱稱「11客服」之訊息紀錄、被告與通訊軟體WeChat暱稱「小譚」之訊息紀錄及上開四、㈡所列證據,可認被告係意圖販賣而持有扣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9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則被告所為顯已涉及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本院爰依職權告發,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翎樵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珽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法 官 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註冊商標圖片 商標權人公司名稱 扣得商品名稱 扣得商品數量 侵害商標 ⒈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手提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誤載為包包,經檢察官於111年5月27日準備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30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誤載為824,經檢察官於111年2月25日準備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商標審定號(MICHAEL KORS)00000000 商標類別018類 ⒉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皮夾 57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誤載為48,經檢察官於111年2月25日準備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商標審定號(MICHAEL KORS)00000000 商標類別018類 ⒊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包包 124 商標審定號(UA)00000000 商標類別018類 ⒋ 美商TBL授權有限責任公司 皮夾 45 商標審定號(TIMBERLAND)00000000 商標類別025類 ⒌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誤載為荷蘭商-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包包 3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誤載為35,經檢察官於111年2月25日準備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商標審定號(NIKE)00000000 商標類別018類 ⒍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為誤載,經檢察官於111年5月27日準備程序當庭補充刪除。 ⒎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註冊商標圖片為誤載,應予更正)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誤載為荷蘭商-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運動褲(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誤載為衣服,經檢察官於111年2月25日準備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57 商標審定號(NIKE)00000000 商標類別044類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誤載為商標審定號(NIKE)00000000商標類別040類,應予更正) ⒏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註冊商標圖片為誤載,應予更正)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誤載為荷蘭商-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外套 20 商標審定號(NIKE)00000000 商標類別044類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誤載為商標審定號(NIKE)00000000商標類別040類,應予更正) ⒐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註冊商標圖片為誤載,應予更正)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誤載為荷蘭商-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帽子 4 商標審定號(NIKE)00000000 商標類別044類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誤載為商標審定號(NIKE)00000000商標類別040類,應予更正) ⒑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註冊商標圖片為誤載,應予更正)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誤載為荷蘭商-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衣服 12 商標審定號(NIKE)00000000 商標類別044類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誤載為商標審定號(NIKE)00000000商標類別040類,應予更正) ⒒ 美商喬曼尼公司 香水 809 商標審定號(jo malone)00000000 商標類別035類 ⒓ 美商河之光公司 包包 48 商標審定號(TORYBURCH)00000000 商標類別018類 ⒔ 美商河之光公司 包包 1 商標審定號(TORYBURCH)00000000 商標類別018類 ⒕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香水 114 商標審定號(CK)00000000 商標類別042類 ⒖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註冊商標圖片為誤載,應予更正)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誤載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香水 18 商標審定號(CHANEL)00000000 商標類別031類 ⒗ 韓商伊蒂得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誤載為韓商‧愛麗公司,應予更正) 化妝品 82(含購證1件) 商標審定號(etudehouse)00000000 商標類別003類 ⒘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包包 130(含購證1件) 商標審定號(ADIDAS)00000000 商標類別043類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誤載為商標審定號(ADIDAS)00000000商標類別025類,應予更正) ⒙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褲子 47 商標審定號(ADIDAS)00000000 商標類別025類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誤載為商標審定號(ADIDAS)00000000,應予更正) ⒚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衣服 69 商標審定號(ADIDAS)00000000 商標類別025類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購買時間 購買價格 (新臺幣) 購買商品名稱及數量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 ⒈ 郭冠佑 107年8月15日上午10時52分許 2,040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誤載為1,939元,應予更正) adidas及nike品牌包包8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誤載為5件,應予更正) fgvq2707 ⒉ 陳俞妘 108年6月19日下午7時18分許 649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誤載為409元,應予更正) MK包包1件 twyang108 ⒊ 杜佳諭 ⑴107年10月6日上午0時58分許 ⑵107年11月27日下午11時49分許 ⑴1,198元 ⑵982元 ⑴NIKE長褲2件 ⑵NIKE長褲2件 fgvq2707 ⒋ 林宛臻 107年9月1日下午1時21分許 1,727元 ADIDAS長褲3件 fgvq2707 ⒌ 林久鈞 107年8月12日上午2時46分許 599元 ADIDAS長褲1件 fgvq2707 ⒍ 楊小鳳 107年9月12日下午9時27分許 1,590元 MK包包1件 twyang108 ⒎ 張瑋庭 108年3月24日上午7時25分許 1,127元 ADIDAS外套1件、ADIDAS長褲1件、NIKE短褲1件 fgvq2707 ⒏ 李宜霓 107年6月6日下午11時5分許 1,848元 tory burch手提包1件 twyang108 ⒐ 洪曉君 107年5月16日下午3時12分許 1,480元 MK包包1件 twyang108 ⒑ 江蕙紋 107年12月16日下午3時13分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誤載為同日下午3時16分許,應予更正) 689元 ADIDAS外套1件 fgvq2707 ⒒ 黃軍澤 108年4月13日 1,217元(含運費) adidas背包4件 fgvq2707 ⒓ 温秀萍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誤載為「溫」秀萍,應予更正) 107年10月20日上午11時25分許 1,356元(含運費) adidas背包4件 fgvq2707 ⒔ 王云婷 107年7月15日下午10時12分許 399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誤載為429元,應予更正) TIMBERLAND皮夾1件 twyang108 ⒕ 陳祐瑋 107年9月3日上午10時46分許 1,097元 adidas包包1件、nike腰包2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誤載為Nike腰包1件,應予更正) fgvq2707 ⒖ 何羽婷 107年12月4日下午9時54分許 1,120元 TORY BURCH包包1件 twyang108 ⒗ 田千惠 108年4月1日下午2時35分許 2,007元 MK包包1件 twyang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