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桃簡字第194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得銘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0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得銘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⑴被告林得銘雖於檢察官偵訊時陳稱其本件行為動機因為其女兒的房子漏水,說重建給她使用,因此其才重建云云。然查,依卷附現場照片,本件二筆農地顯然均已全部舖設水泥地基,其上重建完成之二棟鐵皮屋亦占據本件二筆農地之大部分,僅留該二棟鐵皮屋中間之小部分間隔、該二棟鐵皮屋毗連道路之小部分間隔,而本件二筆農地之總面積高達2,508平方公尺,上開二棟鐵皮屋面積之大,自可想見,此外,由現場照片即可知鐵皮屋高度甚高,在在足見,上開二棟鐵皮屋係作為倉庫或工廠使用,被告上開陳述顯然不實,反而,被告於警詢所稱其看到旁邊的人都把房子蓋起來了,所以其就把房子蓋起來出租給別人做倉庫使用等語,則顯與事實相合。⑵審酌被告係在遭違建強制拆除後又在現地重起爐灶,無異與國家法令及執法機關挑戰,並審酌被告違法興築完成之二棟鐵皮屋包含其水泥地基之面積高達約2,508平方公尺,被告若不主動拆除,則勢須先行耗費國家公帑以代之拆除再向其求償、本件違章建築之基地係屬農地,且其週遭均係毗連之農地(有現場照片可憑),被告行為不但嚴重違反農地農用政策,亦有可能造成週遭農地之污染而造成食安問題(此部分由本院函請桃園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處理)、被告迄未主動拆除違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院具體審酌被告於遭強制拆除後又重起爐灶搭建大型鐵皮屋二棟(程度已達約95/100,有桃園市觀音區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可憑),顯係欲用之招租牟利而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