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桃簡字第 3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33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孝淞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4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胡孝淞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胡孝淞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未依桃園市政府之函令於限期內恢復土地原狀,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論罪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可而違反非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經桃園市政府發函限期恢復原狀,仍不於限期內回復土地原狀,妨礙土地整體之規劃,所為甚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

454 條第2 項,區域計畫法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盧奕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15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734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495號被 告 胡孝淞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孝淞係桃園市○鎮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人,明知上開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作為其他用途使用,竟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前某時許,擅自在上開土地鋪設碎石路面、興建鐵皮圍籬及堆置廢棄車輛使用(違規面積約1,600平方公尺),而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嗣經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以108年11月29日府地用字第1080299180號裁處書限其於3個月內依法申請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詎胡孝淞明知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應依主管機關所訂期限為上揭作為,竟猶基於違反上述規定之犯意,未依裁處書之處分在期限內依法申請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並於109年6月29日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孝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土地查詢資料、以108年11月29日府地用字第1080299180號裁處書及109年6月29日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關於管制使用土地之規定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涉犯同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盧奕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耕樺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