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 告 杜國華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被 告 陳慶華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桃交簡字第46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