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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桃交簡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 告 杜國華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被 告 陳慶華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桃交簡字第46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