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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桃原簡附民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9號原 告 張琴嬌(即楊恩義之繼承人)

楊榮廣(即楊恩義之繼承人)

楊依琳(即楊恩義之繼承人)被 告 陳耀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張琴嬌、楊榮廣、楊依琳為原告楊恩義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之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之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賠償損害事件起訴時之原告楊恩義業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死亡,有楊恩義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見桃原簡卷第33頁)在卷可查,而楊恩義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張琴嬌及其子楊榮廣、其女楊依琳等3人,亦有卷附戶籍資料(現戶全戶含非現住戶口)在卷為憑(見附民卷第21頁至第23頁),且其等3人亦查無有拋棄繼承之情事,亦有本院刑事紀錄查詢表1份(見附民卷第15頁)在卷可查。又其等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張琴嬌、楊榮廣、楊依琳為原告楊恩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