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桃原簡字第 10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原簡字第10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秀妹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8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竊盜,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訊據被告乙○○於警詢、內勤偵訊均矢口否認犯行,均辯稱:伊因為肚子不舒服,急著找廁所,匆忙之下就帶著水果離開,想說上完廁所再回來結帳,伊僅走兩步要去看隔壁有沒有廁所,被害店家老闆的媳婦說伊還未算錢,伊說伊要上廁所,結果他們馬上就報警,伊當時有帶錢(被告自口袋內掏出2,300 元展示給內勤檢察官看),伊去派出所後,警察先帶伊去上廁所,再作筆錄云云;復具狀予本院辯稱:被告於甫將尋廁所之際即被拉住指為竊盜,當時心急而生理產生止瀉之效果,然被告被移送警察局派出所及地檢署時,則均因拉肚子而頻上廁所,且隔日亦赴診所診斷確實罹有急性腸胃炎,亦徵被告主觀上應無竊盜之犯意,請向承辦警察局派出所及地檢署調閱被告於該處所受偵察時之監視器畫面等資料云云。惟查:

㈠據本院依職權依序勘驗警方光碟片內⑴被告警詢筆錄錄音檔、

⑵被害店家店內之監視器畫面檔案「VGQJ8814.MP4」檔、⑶被告離開被害店家後走在店家右側馬路上之監視器檔案「CFCP0972.M P4 」檔及⑷檢方光碟片內之檔案。勘驗結果以:「⑴被告警詢筆錄錄音檔:

【①本段錄音全長26分39秒;②詢問員警對被告非常有耐性詢問及解釋,且被告回答之語氣亦和緩,並無亟欲上廁所之情形,被告更無向員警表示要上廁所,且筆錄全程連續錄音,並無中斷,更無因被告臨時要上廁所而中斷筆錄之情形】員警:現在時間110年3月25日中午12時29分開始製作筆錄。

被告:大聲,我有重聽,聽不到。

員警:好,OK!員警:現在時間110年3月25日,然後時間是中午12時29分,

地點是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案由是竊盜案,竊盜嫌疑人,來,妳的名字?(大聲)。

被告:乙○○。

員警:好,乙○○。妳有沒有綽號?被告:什麼?員警:綽號,妳有沒有綽號?被告:綽號?員警:嗯!有嗎?被告:喔~因為我拉肚子。

員警:沒有!我說綽號啦!被告:什麼綽號?員警:有沒有綽號?就別人都怎麼叫妳的?妳有沒有綽號?被告:沒有。

員警:好,沒有。

員警:妳的性別?被告:性別是什麼?員警:就是妳是男的還是女的~被告:女的。

員警:妳的出生年月日是什麼時候?被告:44年6月16日。

員警:好,妳的出生地在哪邊?被告:花蓮,玉里。

員警:花蓮縣啦吼?被告:對。

員警:妳的職業是什麼?妳做什麼工作的?被告:農民。

員警:農民啦吼~員警:妳的身分證字號,多少?被告:Z000000000。

員警:妳的戶籍地在哪裡?被告:玉里。

員警:花蓮縣嗎?被告:對。

員警:花蓮玉里鎮嗎?被告:對。

員警:然後勒?被告:春日里。

員警:然後?被告:108號之1。

員警:蛤?不是泰林嗎?被告:對,泰林8號之1。

員警:妳現在住哪裡?被告:在南崁。

員警:有沒有妳居住地的地址,給我?被告:地址就。

員警:妳說在南崁嘛吼~被告:對。

員警:那就是在蘆竹區,啊然後勒?桃園市蘆竹區。

被告:五福一路。

員警:五福一路。

被告:110號。

員警:110號啦吼~有沒有樓或?被告:七樓。

員警:七樓,有沒有之幾啊?被告:蛤?員警:有沒有之幾?被告:沒有。

員警:沒有啦吼。

被告:嗯。

員警:妳的教育程度?被告:沒有。

員警:妳有上過國小國中嗎?被告:沒有。

員警:都沒有啦?被告:都沒有。

員警:國小也沒有是不是?被告:沒有。

員警:是沒有上過?還是就是沒有畢業?被告:都沒有上。

員警:沒有上過,是不是?被告:嗯。

員警:學長,她國小沒有上,那我是要打國小肄業?還是?

要打什麼?她連國小都沒有上過,還是打無?還是幼稚園畢業?(詢問在旁員警)在旁員警:她應該也沒有上幼稚園。

員警:妳有上過幼稚園嗎?在旁員警:寫未就學就好了。

員警:喔,未就學。

被告:都沒有。

【於00時03分15秒,可聽見員警向被告稱有法律扶助的電話】被告:喂?嘿對!我比較不會聽國語,因為我沒有讀書。(

與法扶律師通話中)【於00時04分26秒,可聽見被告與法扶律師結束通話】員警:妳的聯絡電話給我。

被告:0000000000。

員警:妳的家庭經濟狀況怎麼樣?貧寒、勉持、小康、中產

、富裕,哪一個?被告:普通啦!員警:普通喔?【員警開始對被告宣示權利】員警:這樣有聽懂吼?被告:嘿。

員警:有聽懂要說喔,因為我有在錄音。

被告:有那個什麼證據,有利?員警:沒有,就是妳可以請求我們調查現場監視器啊,或是

什麼之類的,妳可以請我們幫妳做這些事情,這樣有聽懂嗎?被告:就是不知道,我緊張。

員警:沒關係我們等一下,我等一下會問妳,妳再跟我說情

況,好不好?被告:嗯。

員警:我剛跟妳講的那三個權利,妳有聽明白嗎?被告:我聽不清楚。

員警:妳聽不清楚?被告:嘿。

員警:好,那我再講一次給妳聽喔!好不好?被告:嘿。

【員警再次對被告宣示權利,並且解釋給被告聽,詢問被告是否有聽懂,被告均答有聽懂】被告:因為我下痢,就緊張,就不知道,搬著東西趕快上廁所,找廁所,就這樣子錯了。

員警:那我跟妳講,妳有身心障礙的手冊嘛~就是妳具備法

律扶助的身分,那妳是否請家屬或辯護人到場?需要嗎?被告:好。

員警:妳有沒有需要?被告:家屬。

員警:妳現在又要請家屬了?妳剛不是說不用?被告:不用啊!員警:不用,都不用?被告:嘿。

員警:她有前科素行嗎?被告:不用,我自己來處理。

員警:那妳曾經有沒有因為什麼案件被檢察官偵察起訴或法

官判決確定?就是妳之前有沒有被判過刑?被告:嘿。

員警:沒有啦吼?被告:嘿。

員警:妳要回答,因為我在錄音,好嗎?被告:我怎麼回答?我不知道啊。

員警:沒有,我問妳什麼妳就回答什麼好嗎?我還沒問到那邊。

被告:我就傻傻的。

員警:沒有,我還沒有問到妳今天的情況,妳現在先回答我的問題。

被告:嘿。

員警:妳過去有沒有被起訴,或是被法官判刑?有嗎?以前

有嗎?被告:沒有。

員警:沒有,好,那妳今天25號,因為什麼事情來派出所做

筆錄?被告:為了,我下痢,就不知道,要找廁所,上廁所我就不知道,搬著東西就這樣子走。我的錯。

員警:好,那我這樣打好不好?被告:嘿。

員警:因為我拿了水果,還沒結,吼,你剛剛說什麼,因為

想上廁所是不是?被告:想上廁所,因為下痢,想要找廁所。

員警:好。

被告:結果又不知道東西,又搬。

員警:好,因為我想上廁所,所以著急的。

被告:嘿。

員警:好,因為妳想上廁所,所以拿了水果還沒結帳就著急

的離開了店家啦吼?被告:嘿對。想說等一下再來,結果不知道。唉~一直搬東西真的。我健忘症欸。

員警:店家說妳偷了他的水果,請警方到現場,來,我就是

這樣打的,妳看一下是不是妳想表達的意思。因為妳想上廁所,所以拿了水果就著急的離開店家,然後店家說妳偷了他的水果,然後請警方到場後,就把妳帶回來派出所了。對嗎?被告:嘿,對。

員警:好。

員警:這邊是兩個問題,一個是妳今天110年3月25日有沒有前往萬佳水果行?就是妳剛才去的。

被告:忘記。

員警:啊!竊取店家水果,有沒有這件事情?被告:沒有。

員警:沒有?為什麼沒有?被告:沒有,因為就是那個,我要買,啊結果就想不到?員警:妳是不是拿了沒結帳,就走了?被告:嘿對!員警:那就是偷啊!被告:嘿!對!錯了!員警:所以是有嘛吼?被告:嘿對!我有拿了,啊結果我為了要上廁所。

員警:好,那我問妳拿了什麼東西?被告:嘿~就不知道了,為了上廁所,拉肚子。

員警:好。來~妳去那邊拿了什麼東西?妳拿了什麼東西沒

結帳就離開了?被告:不知道是什麼,奇異果還有…。

員警:嘿,奇異果,還有?被告:還有什麼,小黃瓜?員警:沒有小黃瓜。

被告:欸!那是什麼瓜。

在旁之員警:那是香瓜。

被告:喔!香瓜。

在旁之員警:是香瓜沒錯吧?被告:嘿。還有什麼我不知道。

員警:黃的香瓜。

被告;還有什麼我不知道了。

員警:啊妳數量,妳每個拿多少妳知道嗎?被告:我有秤,300。

員警:不是啦,我是說妳拿了幾個啦!妳有沒有印象,妳拿

了幾個?被告:不到幾個,我就這樣子裝。肚子就那個,會拉到褲子。

員警:所以數量妳忘記了是不是?妳不知道妳拿幾個?被告:三種。

員警:對三種,啊!每一種拿了幾個妳有印象嗎?被告:沒有。

員警:沒有,不知道啦吼。

被告:嘿。她有秤。

員警:剛剛負責人有來做筆錄,經被害人筆錄裡面所稱妳將

未結帳的攤內商品就是水果,連同妳剛剛塑膠袋,在萬里水果行外,那個塑膠袋,妳奇異果裝了九顆,小香瓜四顆,還有一個黃的,就是大香瓜一顆,是否屬實?就是這件事情。

被告:對。我都忘記了。肚子不舒服都不知道。

員警:妳有使用工具拿嗎?就是妳是徒手拿的是不是?就是

水果妳怎麼拿?有沒有夾子啊或是什麼東西?還是妳就是用手拿直接放到塑膠袋裡面?被告:對,我自己裝。

員警:徒手拿。

被告:就是給我搞到下痢,才這樣子。我想說等一下再回來結帳,還一直搬,就這樣子,我要找廁所。

員警:還有沒有其他人跟妳一起拿?就是有沒有其他人幫妳

裝,把水果裝到塑膠袋裡面?有嗎?被告:沒有,我自己。

員警:啊妳是怎麼過去那間水果行的?被告:我想說要買,結果…。

員警:不是,我是問妳,妳聽清楚我的問題。我是問妳怎麼

去那間水果行的?被告:我騎摩托車。

員警:騎摩托車啦吼?被告:嘿!員警:啊妳機車的車號多少?被告:不知道。

員警:妳拿的水果總共有14顆,用途是什麼,就是妳拿那個

水果要幹嘛的?妳是要轉賣?還是要自己吃?還是怎樣?被告:自己要吃的。所以說就這樣子拿了一點點就想不到了啊!為了拉肚子這樣子。要盡快找廁所。

員警:妳跟那個報案人認不認識?就是那間店的老闆。

被告:也是常常跟他買,不認識。

員警:啊有沒有仇恨或財務糾紛?被告:沒有。

員警:妳拿的水果有沒有結帳?被告:還沒,就是為了這個肚子下痢,就這樣子匆匆忙忙的樣子,要找廁所。

在旁員警:妳是因為拉肚子是不是?被告:嘿。

員警:啊妳為什麼沒結帳。

被告:拉肚子。

員警:好。

被告:嘿,拉肚子很怕拉到褲子。我說等一下在過來結帳,

雖然說還一直搬著啊!我都不知道我搬著東西,我也不是說一定要這樣子白白拿,就是為了要找廁所,要盡快去。

在旁員警:妳肚子不舒服喔?(台語)被告:對,想要拉了。所以就不知道。就這樣子發生事情了

,你看!在旁員警:妳是想說拉完再回來結是不是?被告:對。我不是說白白去拿的。我也不是這種人啦~就是想不到今天人不舒服。

員警:好,那我唸給妳聽,妳剛剛是這樣講了啦,妳還沒結

帳,啊為什麼沒結帳,是因為妳肚子不舒服想拉肚子,然後著急的找廁所,然後匆忙之下,妳就忘了,就帶著走了,然後想說上完廁所再回來結帳,這樣嗎?被告:對。

員警:妳為何不先將水果放下再去找廁所?被告:就是想不到了。

在旁員警:想不到?為何想不到?被告:想不到就是因為肚子不舒服,就是矮油,等一下再回來結帳,這樣子就對了。先把不舒服趕快放了。

員警:妳知不知道,妳如果把物品,就是妳把東西沒有結帳

就帶走,是違法的嗎?被告:嘿!不對啦!想不到了啦!在旁員警:這妳知道嗎?(台語)妳知道嗎?這是違法的?被告:嘿!就是不知道,為了肚子這樣子。

在旁員警:妳知道這個行為是違法的嗎?被告:嘿~唉!員警:Hello,妳知道妳商品沒有結帳,然後妳就把他帶走

,是違法的嗎?妳知不知道?被告:我知道違法。就是不知道了,就這樣子,為了這個。員警:妳不知道什麼?被告:我不知道我的肚子,想要拉了就…。

被告:我知道違法,我就那個手一直提著。

在旁員警:妳不知道為什麼妳那時候提了一直走喔?被告:我沒有想到為了肚子,就是為了肚子,怕拉到褲子。員警:剛剛我的筆錄沒有對妳嚴刑逼供啦吼?就是在妳有意

識下所為的陳述啦吼?被告:嘿。

員警:那我製作筆錄有沒有全程錄音?有嗎?我有錄音嗎?被告:好。

員警:不是好,我有沒有錄音?被告:有啊!我剛才有回答,不是?員警:妳剛才上面講的都是實在的吼?沒有騙我,妳講的都

是實話啦吼?被告:對啊!我就是錯了。

員警:啊妳有沒有意見要補充?被告:我為了下痢就這樣子,想不到我搬著東西啦~(勘驗結束)⑵被害店家店內之監視器畫面檔案『VGQJ8814.MP4』檔:①於監視

器畫面時間2021年3 月25日(下同)11時0 分32-48 秒,被告身穿長袖紅色上衣,外穿黑色無袖風衣或外套,其於被害店家內挑選水果,並將挑選之水果放入塑膠袋內,被告挑選水果之動作顯然相當悠然,而此時身穿圍裙一望即知為店員之女店員就在被告挑選水果之攤架走廊之隔壁左邊之走廊,該女店員正忙著整理攤架之蔬果及剝玉米外皮。如勘驗照片1-3 。②11時0 分50-55 秒,被告將所挑選之水果裝入一個塑膠袋內後,走至店門口,彎腰拿起其先前放在地上之數袋較大袋之水果。如勘驗照片4-6 。③11時0 分57秒-58,被告彎腰起身後,望向仍在上開地點且正在推著手推車之女店員,隨即離開被害店家,向被害店家右側離去。如勘驗照片7-

8 ④11時1 分12-14 秒,在上開同一地點本來正在整理玉米之上開女店員放下手邊工作追出店外向右側小跑步。如勘驗照片9 -10 。(勘驗結束)。

⑶被告離開被害店家後走在店家右側馬路上之監視器檔案『CFCP

0972.MP4』檔:被告由畫面左側出現,邊走邊以右手整理掛在右手腕之各個大袋小袋之水果,並未有向任何店家洽詢借廁所之情形,後可見上開女店員自後跑步追及,並將被告往被害店家方向帶。如勘驗照片A-D (勘驗結束)。

⑷檢方光碟片內之檔案:

①110 年3 月25日17時13分之內勤第一次訊問筆錄之錄音錄

影檔:檢察官問被告要不要請法扶律師,還是檢察官直接問一問,被告首稱要問小孩,檢察官稱要等法扶律師到場再開庭,被告問要等到幾點,檢察官稱不知道,要看法扶律師,被告稱其要去接孫子放學,檢察官稱那被告要聯絡其小孩去接,被告又稱其還要回家煮飯,檢察官又稱還是檢察官直接問一問,此時被告又堅持要請律師,又改稱要問一下其小孩,檢察官諭知休庭。②訊問全程為3 分20秒,被告全程均語氣和緩並無亟欲上廁所之情形,被告更無向檢察官或法警表示要上廁所。

②光碟片內無同日20時42分之內勤筆錄錄音或錄影檔。」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憑。

㈡由上開勘驗可知,被告於被害店家悠然自得挑選水果,而被

害店家之女店員之位置就在隔壁攤架走廊,且其身穿店員之圍裙,即易辨認,被告果亟欲上廁所,自可輕易先向該女店員秉明,竟挑選水果完畢後,即至店門口拿起之前已挑選成袋之多袋大袋小袋水果逕行離去,而離去前復望向正在忙手邊工作之女店員,可見其竊盜之主觀意圖極為明確。又被告於內勤偵訊時辯稱伊僅離開店家走兩步要去看隔壁有沒有廁所,即遭被害店家老闆的媳婦追及並說伊還未算錢並即報警云云,然由上開勘驗照片A-D ,被告已離開被害店家,僅在整理其掛在右手腕之大袋小袋之水果,並未走向對面或隔鄰之商家借廁所,況自畫面得知,被害店家女店員係於被告離開被害店家已約隔14、15秒後,始放下手邊工作,以小跑步追躡被告,迨追及被告時,被告已離開被害店家好一段距離,豈僅「二步」可言,被告所辯顯屬虛偽。再被告於警詢時,對於聽不懂之處,多所詢問,語氣和緩,警員亦耐性解釋,僅年籍部分即確認許久,迨進入實體訊問階段,被告不斷重複以急著上廁所再來結帳置辯,爭點單純之案件,訊問竟全長達26分39秒,均未見被告亟欲上廁所之情形,被告更無向員警表示要上廁所,另檢方光碟片內雖無110 年3 月5 日20時42分之內勤筆錄錄音或錄影檔,然第一次即17時13分之內勤偵訊內容亦可得知被告極為重視己身辯護權益,數度就要否請法扶律師為不同之陳述,致內勤檢察官休庭,而過程之全程,被告均語氣和緩並無亟欲上廁所之情形,更無向檢察官或法警表示要上廁所。至被告具狀提出其於110 年3 月26日至安庚內科診所看診所得之診斷證明書,其上記載其患有急性腸胃炎云云,然診所之是類看診,均僅以病患主訴為準,並無將病患腸胃排洩之檢體送驗,被告於同日看診於同日即取得上開診斷證明即可得證之,被告欲以該診斷證明資為對其有利之證據,自無可採。末以,被告聲請調取其移送至派出所及地檢署之監視器錄影全程畫面,以證明其在派出所及地檢署頻上廁所云云,然檢、警依法僅須提出訊問之全程錄音或錄音錄影,並無須將被告上廁所之監視器畫面亦併提供,況被告在水果店挑選水果及嗣後離開時,既均貽然自得,此一案發時及緊接案發時之客觀情狀,自得證明被告於案發時之主觀犯意,被告欲以離案發時點較遠之上廁所之情狀以推翻案發時及緊接案發時之客觀情狀,自無可採,本院認無調取其移送至派出所及地檢署之監視器錄影全程畫面之必要。矧且,即使被告果有腸胃炎,然被告於案發時極易向被害店家表示其亟欲上廁所,水果先予寄放,稍後再來結帳取水果,捨此而不為,反於移送至派出所後,再以亟欲上廁所、來不及結帳云云置辯,本無可取之處,否則豈謂患有腸胃炎之人即均可類如被告未付帳而逕行取走店家物品,卻均無罪責。綜上,被告辯詞均無可採,本件事證極為明確,應依法論科,至被告聲請開庭審理,然本件事證已明,且本院觀諸其具狀答辯,條理已屬清晰,復均與警詢、內勤訊問時之答辯並無二致,已無再開庭審理之必要,爰併予駁回之。

三、審酌被告犯罪手段、其犯罪所得財物價值、其犯後未思與被害店家和解以茲賠償,反飾詞卸責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於本件之犯罪所得即奇異果9 顆、大香瓜1 顆、小香瓜4 顆均已返還與被害人,有贓物領據(保管)單附卷可佐,不得諭知沒收及追徵價額。末以,被告聲請本院為緩刑之宣告,然查,被告自始至終並無認罪之表示,且亦未與被害店家和解,本院認不應為緩刑之宣告,被告上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志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8201號被 告 乙○○ 女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里鎮○○0○0號居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乙○○於民國110年3月25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水果行,徒手竊取歐維宏所有並擺放在攤販之奇異果9顆、大香瓜1顆、小香瓜4顆,得手後旋即離去,嗣歐維宏發現遭竊,經調閱監視器並報警查獲。

二、案經歐維宏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固承認於上揭時、地拿取水果且未結帳之事實,惟矢口不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當時因為拉肚子而急著上廁所,就走兩步要去看隔壁有沒有廁所,但告訴人歐維宏的媳婦說伊沒有算錢,並馬上報警等語。經查,上揭犯 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歐維宏於警詢時指訴綦詳,又觀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被告拿取上開水果離去時,並無身體不適或向在旁店家詢問之行為,有本署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衡情,被告果有拉肚子而急著上廁所之情形,應會向店家詢問有無廁所或出現身體不適之狀況,然被告拿取水果且未結帳,即快步離去,顯與常情有異。

是被告所辯,應為卸責之詞,其竊盜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之事實,有贓物領據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純慧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