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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4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81號聲明異議人即 被 告 冷繼國上列聲明異議人即被告因強制戒治,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被告冷繼國前經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379 號裁定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因法務部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因評估標準業已修正,應適用新的評分標準進行評估,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對於強制執行之指揮不當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固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37

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惟聲明異議人前開所受之處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戒治處分,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960 號裁定聲明異議人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聲明異議人已於民國110 年5 月14日出所,有本院上開各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院已准檢察官所請,而聲明異議人亦無再繼續受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則本件即無聲明異議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