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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8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95號聲 請 人 翁靜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翁冠成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補發判決正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冠成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 日以99年度簡字第235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聲請人為被告胞妹,因被告之配偶欄位迄今未辦理註銷,且被告已歿,爰聲請代為補發判決正本等語。

二、按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刑事訴訟法第3 條、第227 條第1 項、及第314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並非該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告訴人、告發人,亦非其他受裁判之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給該案判決正本,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增發書類
裁判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