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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9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92號110年度聲字第195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慶誠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49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慶誠:

一、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限制住居於桃園市○鎮區○○路○○○ 巷○○弄○○號與桃園市○○區○○○街○○號2 樓。

二、於本案審理期間不得對共同被告陳宇暉、單德淳、詹宗翰、黃麒丞、盧駿麒、被害人李紹穎、葉若亭、解祥廷、藍郁婷、林冠宇、何楷恩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慶誠(下稱被告)已經坦承除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下稱組織條例)部分以外的所有罪名。被告確有以手機傳送關於他人在富濚車行打架的影片給員警,請員警偵辦,被告也同意法院勘驗被告手機,被告無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的必要。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被告身處密集監禁的處所,有遭感染的高度危險。被告家中老小均賴被告扶養。綜合訴訟進度,被告應已無續予羈押的必要,請求具保停押,被告不會去接觸任何共犯、被害人,辯護人可代與被害人談和解,被告也願受限制住居等替代處分。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又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

3 項、第5 項亦定有明文。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93條之2第2 項及第93條之3 至第93條之5 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 規定甚明。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不得對被害人、證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之行為;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之2 第1 項第2 款、第8 款亦各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組織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於起訴送

審之程序即時訊問後,認依其自白與供述、卷內共同被告之供述、被害人之證述、密錄之影片截圖、對話紀錄、扣案物、公祭照片等事證,其犯有之恐嚇取財、傷害、違反個資法、組織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罪,均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

1 項第8 款之羈押禁見之原因及必要,諭知其自民國110年4 月19日起羈押禁見。

㈡本院受理本件聲請後,已依司法院防疫指引,於110 年6

月24日以視訊方式開庭調查,給予被告、辯護人表示意見之機會。茲審酌被告於上開庭期之自白及上開事證,足認其犯罪嫌疑仍然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然而,除組織條例部分以外,就其所自白之各次恐嚇取財等罪行,當事人、辯護人均已無證據調查聲請,而無串證之嫌。且經本院查證,其確有傳送他人於富濚車行打架之影片給員警報案,已為該員警所陳明在卷,其亦已同意本院勘驗其手機,是其就此部所言,非全屬虛妄。並考量本案目前因新冠肺炎疫情關係暫無法開庭審理之訴訟進度、久押不決對其人權之影響、其所犯各罪之罪質等情後,現認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之替代羈押處分,應能對其形成足夠之拘束力,並保日後審判之進行。又為確保本案共同正犯、被害人免受其不當影響,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

6 條之2 第1 項第2 款、第8 款規定,禁止其為任何方式之接觸而遵守相關事項。爰依比例原則審酌全案情節、人權保障之私益及追訴犯罪等公益後,裁定如主文所示。

㈢若經本院發覺被告有任何違反上開諭知之處,本院得對其

逕行拘提,並採取嚴格之強制處分。另目前我國因新冠肺炎疫情,已升級為三級警戒,為避免命其至派出所報到造成群聚等疫情擴散風險,爰不為此諭知,均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 項、第3 項、第5 項、第116 條之2 第1 項第2 款、第8款、第93條之6 、第93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限制出境、出海之執行機關: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六、本裁定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2 項通知書之性質,不再另製發通知書,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