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子玹(原名彭禹僥)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子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子玹(原名彭禹僥)前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分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含應執行刑,合計有期徒刑3 年3 月),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送監執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