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14號被 告 NGUYEN VAN HUNG選任辯護人 應少凡律師上列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53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VAN HUNG 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NGUYEN VAN HUNG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10 年1 月13日羈押、110年4月13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審酌本案業經本院於110 年4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故認現階段已無繼續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自即日起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法 官 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