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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4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1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KHU ULYSSESSY(中文姓名:邱俊樵,菲律賓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HU ULYSSESSY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KHU ULYSSESSY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及本院判處1 年5 月、1 年,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 年5 月。於民國

106 年10月7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0 年7 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7 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88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12月19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另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此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况衡情指揮執行方法之明文規定,至於檢察官是否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院並無裁判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之權限,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