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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4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21號聲 請 人即具保人 陳佳宣被 告 陳仲庭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

107 年度原訴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仲庭因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2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由聲請人即具保人陳佳宣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嗣被告判決有罪確定,並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已無續行具保之必要,爰聲請准將所繳納之保證金發還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然所謂「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乃指「本案」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而言,至另案經羈押或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因與「本案」無涉,即不應免除具保責任,此有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539 號裁定意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另案所犯違反森林法案件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71萬9,590元】、2月、1年4月(併科罰金440萬元)確定而入監服刑,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然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諭知具保而免予羈押,乃由聲請人出具3萬元之現金保證(見卷附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以擔保本件被告日後到案審理或執行。而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後,被告已提起上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查詢資料可考。據上,被告既尚未因本案判決確定而入監服刑,縱因另案入監服刑,亦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免除具保責任之規定未合,是聲請人之聲請,已難認有據。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有何個人之家庭或財務因素須退保之理由,以供本院審查,自難認本件有何准予聲請退保之理由。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郭鍵融法 官 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