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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6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61號聲 請 人 李承儒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韓邦財律師

莊仲華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0 年度原訴字第69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遭羈押數月,未見到家人,思念已久,又因被告父母親節都無法陪伴,覺得對家中長輩大逆不孝,懇請與3等親內之親屬會客、接見等語。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110 年8 月3 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及販賣毒品等犯行,有相關被害人、證人及共犯之證詞可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訴事實涉及被告與少年姜○鏵共同販賣毒品,及因不滿遭少年姜○鏵指證販賣毒品,而對少年姜○鏵有傷害、妨害自由等行為,另因不滿遭被害人張柏翰指證有妨害秩序等犯行,而對被害人張柏翰有恐嚇取財未遂等行為,故本件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現相關證人尚待傳喚審理,此羈押原因迄今仍未消滅,是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並無理由,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昭仁法 官 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