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1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胡源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源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源洋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胡源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之犯行其責任非難程度,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質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案件之特性、比例原則,暨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末按受刑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附表:
┌────┬──────────┬──────────┐│編 號 │ 1 │ 2 │├────┼──────────┼──────────┤│罪 名 │傷害尊親屬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 │ │折算1日 │├────┼──────────┼──────────┤│犯罪日期│109年7月28日 │109年7月28日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9 年度偵字第22487號 │9 年度偵字第22487號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10 年度簡上字第84號│110 年度簡上字第84號││實├──┼──────────┼──────────┤│審│判決│110年3月26日 │110年3月26日 ││ │日期│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決├──┼──────────┼──────────┤│ │確定│110年4月21日 │110年3月26日 ││ │日期│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 │0 年度執字第4989號 │0 年度執字第499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