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8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9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曾志宏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0 年度易字第524 號),聲請降低保證金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民國110 年9 月1 日收受本院110 年度聲字第2773號裁定准予以新臺幣(下同)4 萬元具保,而被告於110 年9 月2 日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內申請電話接見通知家人及未婚妻辦理交保乙事,然因被告祖母住院需負擔龐大醫療費用而無法提出4 萬元,被告之未婚妻需扛起家中一切經濟,亦無法提出,皆因疫情嚴峻而將積蓄用光。被告本案既已審理完畢,被告也對所犯坦承不諱,現只求能盡快在外見臥病在院的奶奶一面,被告已羈押4個多月,也真的知道錯了而得到教訓,爾後在外絕無再犯之意,也會用在外有限的時間在被告之弟所開裝潢行認真工作,安分守己過每1 天,為此請求審酌被告家中處境而降低保證金額或責付、限制住居等語。

二、被告前經本院於110 年5 月28日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原因,爰自同日起執行羈押3 月,並於110 年8 月28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復經被告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本院業於110 年8 月31日裁定准予被告提出保證金額4 萬元之保證金或本院管轄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同額保證書,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道里00鄰○○0 ○0 號在案。

三、經查,被告已於110 年9 月10日由第三人李權芳提出4 萬元為被告具保而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降低保證金以利覓保,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 年 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請求降低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