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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0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2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郭柏廷選任辯護人 蔡承學律師

江仁俊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346 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一)被告郭柏廷於民國110 年3 月22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10 年6月16日經該法院以遠距開庭方式裁定延押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惟此次遠距開庭因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設備、環境之故,被告於開庭之初,即不斷表示聲音斷斷續續、聽不清楚審判長聲音,且參與遠距開庭之檢察官、辯護人亦表示審判長聲音很小聲,顯見法庭麥克風或看守所播音設備不佳,且與被告同處一室之4、5名看守所人員彼此交談音量甚鉅,對於本就聽不清楚審判長聲請之被告,無疑是雪上加霜,甚至於審判長訊問被告是否否認犯加重強盜,但承認犯妨害自由、傷害等罪名時,被告因聽不清楚,僅能含糊稱是,然被告於準備程序已坦承有強盜罪,更可證被告是在設備狀況不佳,不解審判長提問之情形下所為,則該次遠距開庭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或被告能否有充分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能否就始末連續陳述,顯有疑義,是該延長羈押裁定於法有違,應視為撤銷羈押,釋放被告。(二)遠距視訊開庭,辯護人無法立即與被告交換意見、確認被告真正的意思,被告之律師倚賴權可能受到侵害,對被告之訴訟上權利或將來之判決結果有不利影響,更甚者審判程序變成徒具形式的橡皮圖章,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撤銷羈押,係指羈押中之被告,因羈押原因消滅或因法定原因而視為撤銷,而發生其羈押裁定及效力向將來失效之效果,使被告回復自由。(二)1、本院於被告郭柏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因應COVID-19疫情第三級警戒,而於110 年6 月16日延長羈押訊問被告時,依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3 點規定,採用遠距視訊開庭,事先與辯護人電話聯繫,請辯護人先行準備相關設備及軟體,且被告亦具狀聲請以視訊方式開庭,合先敘明。2、該次開庭訊問被告時,被告雖曾表示聽不清楚審判長之聲音,然審判長訊問時,反覆確認被告是否有聽清楚問題及被告所回答之內容後,始將被告之回答記載在筆錄上,且被告及辯護人於過程中均未聲明異議。又被告係於準備程序之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訊問時,方坦承其係1 人獨自犯本件強盜犯行,惟仍否認其有與共同被告蕭聖涵、許淽馨共犯加重強盜一節,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訊問筆錄及審判筆錄在卷可憑,是被告始終否認其涉犯加重強盜罪嫌,可見本次開庭審判長訊問其是否否認加重強盜,承認妨害自由、傷害等罪名,其回答「是」,本院並未曲解其意,自難認本次開庭有因被告聽不清楚,而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或侵害被告辯明權之處。3、本次開庭時,被告之2 名辯護人亦同時使用遠距設備線上為被告辯護,辯護人仍能表示要與被告交換意見或確認被告真正的意思,是被告之律師倚賴權並未因此受到侵害。綜上,被告以上開事由,指摘本院延長羈押訊問程序違法,顯屬無據。(三)1、本院於110 年6 月16日訊問被告後,考量雖被告僅承認其1 人獨自犯本件強盜犯行,惟其所涉加重強盜事實,經證人即告訴人蔡妍珺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明確,並有診斷證明書、監視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在卷足佐,此外,復有扣案手銬及鐵鍊等工具可證其罪嫌重大,復審酌被告對蕭聖涵及許淽馨參與犯罪之情節,與告訴人之證述、共犯蕭聖涵之陳述矛盾,而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且被告涉犯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加重強盜罪嫌,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顯見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規定之羈押原因。2、本院考量被告犯罪情節、被害法益、對國家社會秩序之危害、對被告人身自由拘束之不利益、防禦權行使限制之程度後,為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認對被告羈押係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且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裁定被告自110 年6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3、被告上開聲請意旨所指之事由,均與被告羈押原因是否消滅或因法定原因而視為撤銷無涉,是被告以該等事由聲請撤銷羈押,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簡方毅法 官 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哲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