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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3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5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忠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512號;110 年度執緝字第1283、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忠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忠峯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黃忠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 . . .]依刑法第53條. . . 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依照上級審通說,所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不能是程序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另外,「不合法律上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等而為上訴駁回之程序判決」者亦同,從而「上訴無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因而未進行實體審理者,亦非上開條文所指「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65 號、

101 年度台抗字第927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3637號、107 年度聲字第3285號、106 年度聲字第3518號、106 年度聲字第1977號、106 年度聲字第1735號裁定)。

是如附表編號1 之案件,受刑人即被告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4209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457號判決認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執聲卷附該等判決可參),則該案之最後事實審仍為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759號判決,先予敘明。

二、經查,受刑人黃忠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且經地檢署調查,該受刑人已表示對於如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要」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如執聲卷附「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準此,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分別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及業務過失傷害等不同類型,據其犯罪態樣、手段、時間相隔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附表:

┌──────┬────────┬────────┬────────┐│編號 │ 1 │ 2 │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肇事逃逸 │業務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6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 │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1,000 元折算1 │ │幣1,000 元折算1 ││ │日 │ │日 │├──────┼────────┼────────┼────────┤│犯罪日期 │107.11.21 (晚間│108.02.11 │108.02.11 ││ │6 時20分許採尿回│ │ ││ │溯26小時內某時)│ │ │├──────┼────────┼────────┼────────┤│偵查案號 │桃園地檢107 毒偵│桃園地檢108 偵 │桃園地檢108 偵 ││ │7456 │27284 │27284 │├───┬──┼────────┼────────┼────────┤│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實審 ├──┼────────┼────────┼────────┤│ │案號│108 審訴759 │109 交訴14 │109 交訴14 ││ ├──┼────────┼────────┼────────┤│ │判決│108.08.29 │109.10.30 │109.10.30 ││ │日期│ │ │ │├───┼──┼────────┼────────┼────────┤│確定判│法院│最高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決 ├──┼────────┼────────┼────────┤│ │案號│109 台上1457(程│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 │ │序駁回) │ │ ││ ├──┼────────┼────────┼────────┤│ │判決│109.03.18 │109.12.01 │109.12.01 ││ │確定│ │ │ ││ │日期│ │ │ │├───┴──┼────────┼────────┼────────┤│備註 │桃園地檢109 執緝│桃園地檢110 執 │桃園地檢110 執 ││ │2564(已執畢) │1612=110 執緝 │1613 =110 執緝 ││ │ │1283 │1284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