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9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沈孝諺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沈孝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孝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8 月,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0 年7 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有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0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合計刑期為1 年8 月,其於109 年7 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
7 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9590 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7 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959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子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