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9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蘇志榮
林后遠共 同選任辯護人 劉彥呈律師
葛乃榮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智訴字第2 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蘇志榮、林后遠為瞭解全部之卷證資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之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 年度刑智抗字第13號裁定意旨請求准予聲請人閱覽前開裁定准許閱覽之閱卷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前段、第3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然按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後段、第3 項後段亦有明定,已就被告之閱卷權有所限制。
復按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限制閱覽訴訟資料。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前於起訴時向本院聲請限制聲請人及辯護人劉彥呈律師、葛乃榮律師檢閱、抄錄及攝影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照片、書狀之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之檔案、照片及載體,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程公司)亦向本院聲請限制聲請人及辯護人劉彥呈律師、葛乃榮律師檢閱、抄錄、攝影及重製如附表
一、三所示之資料、照片、書狀之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之檔案、照片及載體,並對渠等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6 月11日裁定(下稱原裁定)限制聲請人及辯護人劉彥呈律師、葛乃榮律師檢閱、抄錄、攝影及重製如附表一、
三、四所示卷宗內之資料、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並對聲請人及辯護人劉彥呈律師、葛乃榮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就如附表一、三所示之資料、照片、書狀之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之檔案、照片及載體之檢閱,僅准予於本院相關期日進行時提示予聲請人及辯護人劉彥呈律師、葛乃榮律師以供表示意見。嗣聲請人之辯護人劉彥呈律師僅就自己受限制檢閱、抄錄、攝影及重製部分提起抗告,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抗字第13號裁定(下稱110 刑智抗13裁定)撤銷限制辯護人劉彥呈律師檢閱、抄錄、攝影及重製如附表一、三、四所示卷宗內之資料、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部分,並准予辯護人劉彥呈律師得以在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如附表一、三、四所示卷宗內之資料、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確定,至聲請人及辯護人葛乃榮律師均未就原裁定提起抗告,而皆於原裁定抗告期間期滿未提起抗告時確定。是聲請意旨雖以前詞聲請依110 刑智抗13裁定裁定意旨,准予閱覽如附表
一、三、四所示卷宗內之資料、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部分,然110 刑智抗13裁定裁定僅准予辯護人劉彥呈律師得以在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如附表一、三、四所示卷宗內之資料、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並未准予聲請人以相同方式檢閱,亦未准予聲請人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如附表一、三、四所示卷宗內之資料、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影本,且聲請人聲請閱覽部分,前經本院原裁定限制檢閱、抄錄、攝影及重製確定,聲請人以110 刑智抗13裁定裁定意旨再次聲請閱覽,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第24條後段,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但書、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法 官 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附表一:
┌──┬──────────┬──────────┐│編號│ 資料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 1. │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中提出之「檔案下載畫│8 年度他字第1024號偵││ │面」資料 │查卷宗第5 至13頁,另││ │ │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保密不公開卷內。 │├──┼──────────┼──────────┤│ 2. │李玟澄原使用之陽程公│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司筆記型電腦硬碟內檔│8 年度他字第1024號偵││ │案之電腦畫面翻拍照片│查卷宗第37至39、44至││ │ │46、107 至109 頁,另││ │ │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保密不公開卷內。 │├──┼──────────┼──────────┤│ 3. │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中提出之108 年8 月21│8 年度他字第1024號偵││ │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 │查卷宗第54至56頁,另││ │ │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保密不公開卷內。 │├──┼──────────┼──────────┤│ 4. │扣案李玟澄廠牌Kingst│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on隨身碟(扣押物品清│8 年度他字第1024號偵││ │單編號1 )內檔案之電│查卷宗第110 、124 、││ │腦畫面翻拍照片 │132 頁,臺灣桃園地方││ │ │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 │ │3268號偵查卷宗第217 ││ │ │至222 頁,均另附臺灣││ │ │桃園地方檢察署保密不││ │ │公開卷內。 │├──┼──────────┼──────────┤│ 5. │扣案李玟澄廠牌Elemen│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ts隨身硬碟(扣押物品│8 年度他字第1024號偵││ │清單編號2 )內檔案之│查卷宗第111 、125 、││ │電腦畫面翻拍照片 │132 頁,另附臺灣桃園││ │ │地方檢察署保密不公開││ │ │卷內。 │├──┼──────────┼──────────┤│ 6. │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中提出之「水膠貼合機│8 年度他字第1024號偵││ │報價單」資料 │查卷宗第122 頁,臺灣││ │ │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 │ │度偵字第29428 號偵查││ │ │卷宗第333 至336 頁,││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 │9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 │ │查卷宗第51至52頁,均││ │ │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署保密不公開卷內。 │├──┼──────────┼──────────┤│ 7. │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中提出之「設備實績表│8 年度他字第1024號偵││ │」資料 │查卷宗第123 頁,臺灣││ │ │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 │ │度偵字第29428 號偵查││ │ │卷宗第27至28頁,臺灣││ │ │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 │ │度偵字第3268號偵查卷││ │ │宗第54頁,均另附臺灣││ │ │桃園地方檢察署保密不││ │ │公開卷內。 │├──┼──────────┼──────────┤│ 8. │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中提出之「匯出檔案清│8 年度偵字第29428 號││ │單」資料 │偵查卷宗第29至332 頁││ │ │,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 │ │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 9. │蘇志榮與林鋒之電子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件列印資料 │8 年度偵字第34308 號││ │ │偵查卷宗第87至98頁,││ │ │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署保密不公開卷內。 │├──┼──────────┼──────────┤│10. │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中提出之「狹縫式塗佈│9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 │生產線簡報資料乙份」│查卷宗第107 至110 頁││ │ │,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 │ │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11. │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中提出之「狹縫式塗佈│9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 │生產線報價單二份」 │查卷宗第111 至112 頁││ │ │,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 │ │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12. │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中提出之108 年12月19│9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 │日刑事陳報三狀暨附件│查卷宗第113 至124 頁││ │ │,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 │ │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13. │扣案林后遠廠牌ASUS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記型電腦(扣押物品清│9 年度偵字第3268號案││ │單編號8 )內檔案之電│件偵查卷宗第223 至22││ │腦畫面翻拍照片 │8 頁,另附臺灣桃園地││ │ │方檢察署保密不公開卷││ │ │內。 │├──┼──────────┼──────────┤│14. │扣案蘇志榮廠牌ASUS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記型電腦(扣押物品清│9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 │單編號6 )內檔案之電│查卷宗第229 至238 頁││ │腦畫面翻拍照片 │,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 │ │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15. │扣案蘇志榮廠牌ASUS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記型電腦(扣押物品清│9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 │單編號6 )內蘇志榮所│查卷宗第239 至243 頁││ │繪製深科達公司設備圖│,另附臺灣桃園地方檢││ │面之電腦畫面翻拍照片│察署保密不公開卷內。│└──┴──────────┴──────────┘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註 │├──┼──────────┼──────────┤│ 1. │扣案李玟澄廠牌Kingst│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 │on之隨身碟1 個暨其內│ ││ │如起訴書附件一T15Y08│ ││ │1 真空貼合機構圖檔清│ ││ │單、T15Y081 撕膜機構│ ││ │圖檔清單、T15Y081CG │ ││ │搬運系統圖檔清單、T1│ ││ │5Y101 塗佈機構圖檔清│ ││ │單、T15Y101 撕膜機構│ ││ │圖檔清單、T15Y103 水│ ││ │膠復線圖檔清單所示之│ ││ │圖面檔案、如起訴書附│ ││ │件二陽程影片檔清單所│ ││ │示之影片檔案、如附表│ ││ │一編號4 所示之檔案 │ │├──┼──────────┼──────────┤│ 2. │扣案李玟澄廠牌Elemen│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 │ts之隨身硬碟1 個暨其│ ││ │內如起訴書附件一T15Y│ ││ │081 真空貼合機構圖檔│ ││ │清單、T15Y081 撕膜機│ ││ │構圖檔清單、T15Y081C│ ││ │G 搬運系統圖檔清單、│ ││ │T15Y101 塗佈機構圖檔│ ││ │清單、T15Y101 撕膜機│ ││ │構圖檔清單、T15Y103 │ ││ │水膠復線圖檔清單所示│ ││ │之圖面檔案、如起訴書│ ││ │附件二陽程影片檔清單│ ││ │所示之影片檔案、如附│ ││ │表一編號5 所示之檔案│ │├──┼──────────┼──────────┤│ 3. │扣案李玟澄行動電話(│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 │廠牌APPLE 、IMEI序號│ ││ │:000000000000000 號│ ││ │、含不詳門號之SIM 卡│ ││ │1 張)1 支暨其內如附│ ││ │表二編號3 所示李汶澄│ ││ │與王丁文在通訊軟體We│ ││ │Chat之訊息紀錄 │ │├──┼──────────┼──────────┤│ 4. │扣案王丁文行動電話(│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 │廠牌SAMSUNG 、IMEI序│ ││ │號:1.00000000000000│ ││ │3 號、2.000000000000│ ││ │061 號、含門號096391│ ││ │2085號之SIM 卡1 張)│ ││ │1 支暨其內如附表二編│ ││ │號3 所示李汶澄與王丁│ ││ │文在通訊軟體WeChat之│ ││ │訊息紀錄 │ │├──┼──────────┼──────────┤│ 5. │扣案王丁文廠牌APPLE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 ││ │之筆記型電腦1 個暨其│ ││ │內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 ││ │李汶澄與王丁文在通訊│ ││ │軟體WeChat之訊息紀錄│ │├──┼──────────┼──────────┤│ 6. │扣案蘇志榮廠牌ASUS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 │筆記型電腦1 個暨其內│ ││ │如起訴書附件一「蘇志│ ││ │榮筆電」圖檔清單所示│ ││ │之圖面檔案、如附表一│ ││ │編號14、15所示之檔案│ │├──┼──────────┼──────────┤│ 7. │扣案林后遠SD卡1 張暨│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 ││ │其內如起訴書附表一「│ ││ │林后遠筆電」圖檔清單│ ││ │所示之圖面檔案 │ │├──┼──────────┼──────────┤│ 8. │扣案林后遠廠牌ASUS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 ││ │筆記型電腦1 個暨其內│ ││ │如起訴書附件一「林后│ ││ │遠筆電」圖檔清單所示│ ││ │之圖面檔案、如附表一│ ││ │編號13所示之檔案 │ │└──┴──────────┴──────────┘附表三:
┌──┬──────────┬──────────┐│編號│ 資料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 1. │證人黃國書108 年7 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10日之調查筆錄 │8 年度他字第1024號偵││ │ │查卷宗第47至48頁(聲││ │ │請人陽程公司聲請頁數││ │ │誤載為第47至49頁,附││ │ │此敘明)。 │├──┼──────────┼──────────┤│ 2.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查處刑事案件移送書註│8 年度偵字第29428 號││ │8 │偵查卷宗第403 頁、臺││ │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 │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查││ │ │卷宗第8 、368 頁。 │├──┼──────────┼──────────┤│ 3. │李汶澄與王丁文在通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軟體WeChat之訊息紀錄│9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 │翻拍照片編號35至38 │查卷宗第137 至138 頁││ │ │。 │└──┴──────────┴──────────┘附表四:
┌──┬──────────┬──────────┐│編號│ 資料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 1. │李汶澄與王丁文在通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軟體WeChat之訊息紀錄│8 年度他字第1024號偵││ │翻拍照片(同附表三編│查卷宗第117 、130 、││ │號3 所示李汶澄與王丁│134 頁、臺灣桃園地方││ │文在通訊軟體WeChat之│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 │訊息紀錄翻拍照片編號│34308 號偵查卷宗第40││ │38) │頁。 │├──┼──────────┼──────────┤│ 2. │李汶澄與王丁文在通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軟體WeChat之訊息紀錄│8 年度偵字第34308 號││ │翻拍照片(同附表三編│偵查卷宗第40頁。 ││ │號3 所示李汶澄與王丁│ ││ │文在通訊軟體WeChat之│ ││ │訊息紀錄翻拍照片編號│ ││ │36) │ │├──┼──────────┼──────────┤│ 3. │聲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中提出之108 年8 月21│9 年度偵字第3268號偵││ │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查卷宗第35至40頁。 ││ │同附表一編號3 所示聲│ ││ │請人陽程公司於偵查中│ ││ │提出之108 年8 月21日│ ││ │刑事陳報狀暨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