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林中華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明異議人並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而是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緝丑字第2160號(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221 號,確定日期:民國109 年4 月16日)、109 年度執緝丑字第2161號(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10號,確定日期:109 年4 月20日)、109 年度執丑字第13550 號(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580號,確定日期:109 年6 月10日)、109 年度執丑字第14849 號(本院

108 年度審訴字第2438號,確定日期:109 年7 月8 日)、

109 年度執丑字第14850 號(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2468號,確定日期:109 年7 月8 日)所依據之確定判決有所不服,然上開判決已於109 年7 月15日前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而法院之確定判決並非得聲明異議之對象,故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又109 年1 月15日修正,同年7 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3 款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處理: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依上開規範意旨,已經判決確定之案件,皆不受本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的影響,聲明異議人認應改裁定觀察勒戒等語,亦有所誤會,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