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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8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3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孔維義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7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孔維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孔維義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0 年11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孔維義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4年10月確定,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受刑人於102 年5 月10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 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93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