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9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文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文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忠因農藥管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又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再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刑法第42條第3項但書、第50條及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是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執行刑時,前定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定執行刑」為基礎,再與「後裁判宣告刑」,定其執行刑;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 、3 項,就第二審上訴案件定應執行刑,已明定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故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更定執行刑者,倘數罪之刑,曾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執行刑時,法理上亦應受前開原則拘束,即另定之執行刑,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且重定執行刑時,裁量減輕之刑期,所占各刑合併刑期總和百分比,不得較減輕前定執行刑者,顯然減少。末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刑法第53條所定;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而附表首先判決確定日均為民國109年11月5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皆在上揭日期之前,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又檢察官依受刑人具狀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而為本件聲請,有受刑人110年11月19日刑事聲請狀可憑。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法律性拘束之內、外部界限
1、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1 年6 月)、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有期徒刑8年11 月)之法定範圍內酌定其應執行刑。又就如附表編號1 至10 所示各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
08 年度上訴字第14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加計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之總和,即為本件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之內部性界限。
2、罰金部分如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1,450萬元)之法定範圍內酌定其應執行罰金。又就如附表編號1 至10 所示各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465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200萬元,加計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120萬之總和,即為本件定其應執行罰金320萬之內部性界限。
3、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類型均係輸入偽農藥罪,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接近、各罪之行為態樣與動機均相同或相類,所侵害之法益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各罪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如附表各罪之犯罪事實間關聯性甚高、法律規範目的相似、受刑人違反情節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因素綜合判斷,認附表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附表判決所處之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250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9 款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劉文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