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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1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5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秋天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秋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秋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送監執行,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下稱桃園監獄)執行中,並於110 年9 月24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後,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32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壢原簡字第1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個月確定,上開罪刑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 年,本院為該等罪刑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罪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9 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5060 號函核准假釋,有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為上開受刑人所犯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於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