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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5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燈川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聲請人不服本院准為觀察、勒戒之裁定(109年度毒聲字第622號),提起抗告,於抗告中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燈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3日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622號裁定命聲請人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聲請人不服上揭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而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為免人身自由遭受難以回復之損害,爰具狀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上開裁定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規定命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對前項之裁定不服,而提出抗告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至第41

4 條之規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第

4 項定有明文。再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

40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於110 年1月13日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622 號裁定被告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惟臺灣高等法院已於110 年2 月26日以110 年度毒抗字第268 號裁定駁回抗告,有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毒抗字第268 號裁定附卷可憑,是本院109 年度毒聲字第622 號觀察勒戒裁定業已確定在案,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