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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7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2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良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朝正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良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良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本件定執行刑之說明:審酌各罪均屬行政刑法,及各罪侵害法益均為社會法益,再考量犯罪類型、行為態樣、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狀,並就全案為整體的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附帶說明部分: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部分,雖已執行完畢,但依照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535 裁定意旨:「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該數罪所定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而言。若數罪中之一罪,已先予執行,嗣法院始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該數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前已執行之刑,係檢察官執行時予以扣除之問題」,所以本件本院仍然應依法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至於前已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屬於檢察官於執行時予以扣除的問題。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