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34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美玲選任辯護人 李典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美玲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支票共陸拾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貳拾伍萬玖仟伍佰壹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謝美玲自民國108年5月15日起迄110年2月16日,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德新家飾有限公司(下稱德新公司)擔任會計人員,負責保管支票、開立支票、處理公司應收、應付帳款及出納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而德新公司係以電腦系統處理公司收、付帳款及記帳等業務,屬於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是謝美玲即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經辦會計人員。詎謝美玲因自身需錢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上侵占、偽造有價證券、行使變造準私文書及輸入不實會計資料之犯意,接續於其任職於德新公司期間內某時,利用業務上其管理及持有德新公司空白支票之機會,先將德新公司如附表一票號欄所示票號之空白支票(均已蓋印公司章)侵占入己,並於108年11月至110年1月間之每月25日至每月末日間之某時,在德新公司辦公室內,盜用德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盛銘之印章,蓋用印文於前開支票之發票人簽章欄上,並在各該支票上填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再持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於如附表一兌現時間欄所示日期,向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提示兌現而行使,並將德新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存入其所申設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陽信銀行帳戶)內,嗣並將其所取得之新臺幣(下同)625萬9,510元花用殆盡。又謝美玲為掩飾其前開所為,而於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後,於108年12月31日起至110年1月31日期間之每月下旬至翌月10日間某日,將德新公司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下稱彰化銀行支票存款帳戶)明細之電磁紀錄中如附表二所示日期之正確存款餘額欄所示餘額,變更為如附表二之被告變造後之餘額欄所示餘額,且以通訊軟體LINE傳予德新公司之稽核人員而行使之;又為使德新公司電子會計系統中之彰化銀行支票存款帳戶餘額與實際餘額相符,故於110年2月9日晚間7時55分,將651萬7,107元為「特別盈餘公積」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德新公司之電子會計系統中,足生損害於彰化銀行及德新公司。
二、案經黃盛銘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取得,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美玲於警詢時、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第76頁至第77頁、第237頁,本院卷第136頁至第140頁、第176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盛銘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見偵卷第19頁至第23頁、第79頁至第82頁、第83頁至第84頁、第209頁至第210頁, 本院卷第69頁至第70頁)大致相符,復有彰化銀行支票存款帳戶存款明細查詢、陽信銀行於110年9 月29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09930478號函檢送客戶資料帳卡、偽造之支票影本、德新公司電腦會計系統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偵卷第89頁至第205頁、第217頁至第220頁,本院卷第75頁至第115頁)在卷可佐。綜上,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起訴意旨雖記載被告尚有於空白支票上蓋印德新公司章之行為,然證人黃盛銘於警詢時證稱:公司章是彰化銀行已印好的,不需要蓋印等語(見偵卷第22頁),且被告亦稱其僅有盜用黃盛銘印章,蓋印於空白支票上等語,是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顯有誤會,併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㈠ 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種類及範圍之變更。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固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因上開條文於72年6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即原定銀元3千元提高為30倍等於新臺幣9萬元),參諸上開說明,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均應直接適用現行法律規定。
㈡ 又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執行之事務,其主要部分之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應包括在內。查被告既係德新公司之會計人員,負責保管支票、開立支票、處理公司出納、應收、應付帳款之業務,自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將其保管之空白支票予以侵占,自該當業務侵占罪。
㈢ 按刑法第201條第1項所稱之「偽造」,係指無權簽發而冒用他人名義簽發而言。查被告明知其未經授權,不得以德新公司負責人黃盛銘之名義簽發支票作為非公司業務上需求之目的使用,竟逾越其保管德新公司所有之空白支票之權限,將所保管之空白支票予以侵占,盜蓋黃盛銘印鑑章於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並持之向陽信銀行行使之,核其此部分所為已該當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之要件。
㈣ 次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使用電腦將彰化銀行支票存款帳戶明細之電磁紀錄中如附表二所示日期之正確存款餘額欄所示餘額,變更為如附表二之被告變造後餘額欄所示餘額,自屬變造準私文書。
㈤ 再按商業會計法第72條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該條第4款所謂「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應指第1款至第3款以外之不正當方法而言。若該條所列人員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於電子計算機內,且未併利用其他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應逕依同條第1款之規定處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57號判決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之罪,原已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之規定論處(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121號判決參照)。是被告將651萬7,107元為「其他特別盈餘公積」之不實事項,輸入德新公司之電子會計系統,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之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經辦會計人員故意輸入不實資料罪。
㈥ 核被告將其所保管之空白支票侵占入己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偽造如附表一所示支票部分,係犯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變造彰化銀行支票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並傳送予公司之稽核人員部分,係犯第216條、第210條、第220第2項條行使變造準文書罪;將651萬7,107元為「其他特別盈餘公積」之不實事項,輸入德新公司之電子會計系統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之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經辦會計人員故意輸入不實資料罪。又被告為掩飾其侵占犯行,而變造彰化銀行支票存款帳戶明細之電磁紀錄,且以通訊軟體LINE傳予德新公司之稽核人員;又將651萬7,107元為「其他特別盈餘公積」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德新公司之電子會計系統之犯行雖未據起訴,然此部分與起訴書所載,且經本院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當屬審理之範圍內,併此敘明。
㈦ 被告意圖供行使之用,在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上,盜用黃盛銘印章而生印文之行為,係各該次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而其偽造各該有價證券後復持以行使,則其行使之輕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較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另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如果所交付者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則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不另成立詐欺罪名(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814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各支票後,即向銀行提示兌現以取得票款並存入其陽信銀行帳戶,則被告行使偽造之支票而取得相當於票面金額之款項,本即含有詐欺性質,自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至於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侵占公司之款項,惟本件被告係持偽造之有價證券向銀行兌現後始取得票款,該行為自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被告並非因合法原因持有附表一所示各該支票彰顯之款項,公訴意旨此部分顯有誤會,併此敘明。
㈧ 被告先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偽造其所保管之德新公司空白支票,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均係出於同一犯罪決意下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又被告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變造準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之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經辦會計人員故意輸入不實資料罪,雖行為時間有先後,但均係出於同一取得德新公司支票存款而為之犯罪計畫下所為各階段行為,依其主觀犯意及客觀事理,當整體視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是被告此部分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㈨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多年來任職於德新公司,擔任會計一職,本應善盡其職責,惟其竟因自身財務所需,反利用職務之便,為上開業務侵占、偽造有價證券、行使變造準私文書及輸入不實資料之犯行,招致德新公司受有損失,並影響金融秩序,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不諱,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所得利益,兼衡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 被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共61紙,均係偽造之有價證券,雖均未經扣案,亦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 被告提示兌現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支票,共取得625萬9,510元,屬其犯罪所得無訛,並未扣案,且被告尚未就此部分犯罪所得賠償告訴人分文,是為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提起公訴, 檢察官林曉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宇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2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附表一:
編號 發票時間 兌現時間 票號 行使對象 票面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不明 108年12月2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8萬4,300元 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220頁) 2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2月2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10萬6,4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83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3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2月2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12萬6,0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99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4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2月16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4萬3,0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85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5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2月24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2萬7,7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87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6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2月24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3萬2,6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89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7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11萬9,0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⒊彰化銀行108年12月之活期性存款明細查詢 (110偵23484卷第201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110訴1343卷第83頁) 8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35萬1,2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⒊彰化銀行108年12月之活期性存款明細查詢 (110偵23484卷第203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110訴1343卷第83頁) 9 108年11月30日 109年2月7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7萬7,000元 支票正反面影本 (110偵23484卷第95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10 109年2月29日 109年3月3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7萬8,9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03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11 109年2月29日 109年3月3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6萬9,7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05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12 無法辨識 109年3月3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8萬7,4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07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13 109年2月29日 109年3月3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7萬9,8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09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14 無法辨識 109年4月6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7萬3,2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91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15 109年3月31日 109年4月6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8萬4,4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11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16 109年3月31日 109年4月6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8萬3,6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13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17 109年3月31日 109年4月6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8萬2,0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15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18 109年4月22日 109年5月4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3萬2,1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17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19 109年4月30日 109年5月4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9萬7,7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19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20 109年4月30日 109年5月4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7萬6,1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21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21 109年4月30日 109年5月4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8萬6,2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23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22 109年5月21日 109年6月1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4萬5,7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25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23 109年5月31日 109年6月1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5萬8,9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27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24 109年5月31日 109年6月1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5萬1,4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29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25 109年5月31日 109年6月1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4萬8,2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31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26 109年5月31日 109年6月1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4萬9,7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33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27 109年5月31日 109年6月1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5萬2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205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28 109年5月31日 109年6月15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6萬8,9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35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29 109年6月25日 109年6月29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30萬9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⒊彰化銀行109年6月之活期性存款明細查詢 (110偵23484卷第137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110訴1343卷第87頁) 30 109年6月25日 109年6月29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18萬3,2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⒊彰化銀行109年6月之活期性存款明細查詢 (110偵23484卷第139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110訴1343卷第87頁) 31 109年6月25日 109年6月29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7萬9,5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⒊彰化銀行109年6月之活期性存款明細查詢 (110偵23484卷第141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110訴1343卷第87頁) 32 109年7月5日 109年7月6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8萬6,7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43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33 109年7月5日 109年7月6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17萬8,4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45頁,110偵23484卷第220頁) 34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17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6萬1,5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89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35 109年7月20日 109年7月24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6萬7,45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51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36 109年7月20日 109年8月3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11萬9,4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49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37 109年7月20日 109年8月3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9萬8,76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53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38 109年7月20日 109年8月3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18萬9,0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55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39 109年7月20日 109年9月1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8萬7,5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47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40 109年8月31日 109年9月1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9萬6,5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57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41 109年8月31日 109年9月1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7萬5,8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59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42 109年9月15日 109年9月24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4萬8,7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63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43 109年9月30日 109年10月5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4萬8,7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61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44 109年9月30日 109年10月5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9萬8,6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65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45 109年9月30日 109年10月5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8萬9,6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67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46 109年9月30日 109年10月5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14萬6,8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93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47 109年10月15日 109年10月15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6萬5,5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69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48 109年10月31日 109年11月2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11萬3,9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71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49 109年10月31日 109年11月2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14萬1,0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73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50 109年10月31日 109年11月2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11萬9,0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75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51 109年11月15日 109年12月1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4萬3,5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77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52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2月1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18萬7,5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79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53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2月1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15萬8,8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81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54 不明 109年12月1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12萬3,700元 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219頁) 55 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28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5萬2,0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⒊彰化銀行109年12月之活期性存款明細查詢 (110偵23484卷第97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110訴1343卷第93頁) 56 109年12月31日 110年1月5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8萬7,0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91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57 109年12月31日 110年1月5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15萬4,3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93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58 109年12月31日 110年1月5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16萬5,0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110偵23484卷第195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 59 110年1月26日 110年1月28日(起訴書誤載為110年1月26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7萬4,3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⒊彰化銀行110年1月之活期性存款明細查詢 (110偵23484卷第197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110訴1343卷第95頁) 60 110年1月15日 110年1月28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17萬6,8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⒊彰化銀行110年1月之活期性存款明細查詢 (110偵23484卷第99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110訴1343卷第95頁) 61 110年1月15日 110年1月28日 FR0000000 陽信銀行 26萬8,900元 ⒈支票正反面影本 ⒉謝美玲之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資料 ⒊彰化銀行110年1月之活期性存款明細查詢 (110偵23484卷第101頁,110偵23484卷第219頁,110訴1343卷第95頁) 合計 625萬9,510元附表二:
編號 日期 正確存款餘額 (新臺幣) 被告變造後之餘額 (新臺幣) 1 108年12月31日 350萬3,513元 439萬3,713元 2 109年1月31日 524萬2,886元 613萬2,086元 3 109年2月29日 53萬9,444元 177萬7,641元 4 109年3月31日 309萬6,168元 465萬165元 5 109年4月30日 86萬1,276元 273萬8,473元 6 109年5月31日 519萬2,738元 736萬2,035元 7 109年6月30日 115萬4,349元 427萬4,946元 8 109年7月31日 444萬1,668元 794萬6,315元 9 109年8月31日 15萬9,216元 407萬1,023元 10 109年9月30日 116萬1,987元 538萬2,294元 11 109年10月31日 17萬8,601元 486萬6,908元 12 109年11月30日 44萬5,732元 550萬8,939元 13 109年12月30日 52萬2,116元 608萬8,023元 14 110年1月31日 157萬9,117元 157萬9,1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