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鉦凱指定辯護人 李哲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6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鉦凱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鉦凱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9 條準強盜罪嫌,且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1 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裁定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起羈押,並於同年6 月11日延長羈押在案(訴卷第45、357-358 頁本院押票、延長羈押裁定參照)。
二、經查,上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0 年7 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並另告以可能涉犯刑法第330 條攜帶兇器犯強盜罪),有如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所示之各項證據為佐,且經傳訊證人於110 年5 月11日、同年7 月28日到庭行交互詰問後,亦未能排除或降低被告之犯罪嫌疑,足認被告涉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嫌疑仍屬重大。而被告本案犯行中尚有奪車逃亡之情事,且於此過程中更不惜致多人受傷,此有前揭證據資料及證人於本院之證述可稽,有事實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本院衡酌上情,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或執行,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10 年8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法 官 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宗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