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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蕭聖涵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 律師

謝文凱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蕭聖涵欲聲請審判長代為聯絡余啟豪,並代聘余啟豪為其辯護人,余啟豪雖非律師,但係文化大學法律系畢業。

二、按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9條固定有明文。惟聲請人未釋明余啟豪具有任何法律專業背景、法學專業知識供本院查核,其聲請選任非律師之余啟豪為其辯護,尚非適宜。況被告已選任易帥君律師及謝文凱律師為辯護人,有委任狀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難認正當,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簡方毅法 官 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哲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強盜
裁判日期: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