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9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教碩 (已歿)指定辯護人 林俊杰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家暴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9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王教碩係王黃○○(全名略)之子,
2 人同住桃園市八德區某址(詳細地址略),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所定家庭成員關係。被告王教碩沾惹施用毒品之惡習,經濟來源悉靠父母供應,於民國109 年12月4 日14時14分許,在上址2 樓,向王黃○○索討金錢以供購毒遭拒,為遂行其取款之目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強盜之犯意,先向王黃○○恫稱:「如果我有刀就要讓妳死」、「拿削皮刀削妳的臉」、「砍妳」等語後,果先後持削皮刀、徒手握拳朝王黃淑美揮擊,致王黃○○受有上唇及左前臂挫擦傷等傷害,間以腳踹踢屋內房間門扇及衣櫥門板,致門扇、門板破損,王黃○○心生畏懼,下樓欲外出逃竄,遭王教碩緊隨並阻擋於上址1 樓鐵捲門前,繼朝王黃○○不斷訕罵,王黃○○畏懼至極而不能抗拒,被迫交付身上存放之現金新臺幣4,000 元予王教碩,王教碩始允其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8 條第1 項之強盜罪嫌。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於110 年5月15日身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另經林俊杰律師陳報,其經指派為被告法扶律師後,未能連絡上被告,本院卷63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法 官 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