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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附民字第 3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原 告 范姜月菊被 告 傅韋博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2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范姜月菊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84號被告傅韋博被訴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法 官 何啓榮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潘瑜甄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