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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附民字第 4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原 告 HOANG VAN PHONG(中文姓名:黃文峰)訴訟代理人 黃智靖律師被 告 NGUYEN QUOC HUY(中文姓名:阮國輝)

NGUYEN DINH DUOC(中文姓名:阮庭好)

DAO XUAN HIEU(中文姓名:陶春孝)

周志哲楊○旭(真實姓名、地址詳卷)楊○誠(真實姓名、地址詳卷)陳○美(真實姓名、地址詳卷)陳○晟(真實姓名、地址詳卷)陳○標(真實姓名、地址詳卷)阮○紅(真實姓名、地址詳卷)黃○昇(真實姓名、地址詳卷)黃○榮(真實姓名、地址詳卷)白○貞(真實姓名、地址詳卷)簡○竣(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 告 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單○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簡○燈(真實姓名、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楊○旭、陳○晟、黃○昇均於訴訟繫屬中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經本院裁定命其等本人各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昌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3-05-18